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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附 1
欧阳光明 (2021.03.07)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
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
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
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单位)”)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
(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职称评审。
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
评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
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评审
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
贡献为导向,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同
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评审由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
评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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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级、二级、三级教师评审由县(县级市、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需要分级
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委库。各
等级教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由相应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并指定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
评价标准》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向学校(单位)提出
申请,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表》及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可申请跨校竞聘、申报,有关办法另行制
定。
第三章 考核推荐
第九条学校(单位)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组织竞
争推荐。
学校(单位)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
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条 学校(单位)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
员会(一般不少于 7 人,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 4 人),申报人校内
公开述职后,对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推荐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推荐委员会成员与参加竞
聘教师有夫妻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实行回
避。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
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
选,并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校内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
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按现行职称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报送至相应
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对学校推荐人选组织说
课讲课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表》。
规模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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