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管理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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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帮助学生资助对象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XX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资助对象认定 第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资助对象,应为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确实难以满足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具有XX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读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条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应坚持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要做到认定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公正,同时要尊重、保护学生隐私。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资助政策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五)保障性和发展性资助相结合。保障性资助政策落实坚持叠加上限原则,受资助学生全部受助项目金额不超过其实际学习及生活所需;学生资助工作要坚持资助育人目标,积极实施发展性资助项目,构建学校特色资助文化,助力学生成长成才。 第三条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二级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年级辅导员为副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 15%。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四条 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标准。根据《XX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教财〔2020〕15号)的文件精神,学生资助对象分为特殊群体和其他群体两类。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认定为特殊群体学生: 1.城市低保家庭学生; 2.特困供养学生; 3.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 4.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5.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 6.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7.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学生。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认定为其他群体学生: 1.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原则认定的需要资助的学生; 3.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学生。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认定为学生资助对象: (一)未能按学校要求及时注册或处于休学期间者;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者; (三)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者; (四)有与家庭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现象者; (五)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六)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二级学院对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六条 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程序。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新学年开学60天内完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班级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学校同时寄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二)每年9月底,二级学院学生科组织学生填写《XX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每年10月中旬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班级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对照我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各类型的学生资助对象资格,在班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四)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班级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征得班级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学生资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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