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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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预防合同纠纷,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意向书以及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文书等(以下统称"合同"),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劳动人事合同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除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即时清结合同之外,凡涉及学校与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事项,均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严禁拆分合同金额规避学校合同管理。 第四条 学校合同分为重大合同、重要合同和一般合同。所涉事项应经党委会批准立项或经费支出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为重大合同,所涉事项应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立项的合同(不含经费支出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为重要合同。重大合同、重要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为一般合同。 第五条 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应符合《XX学院章程》和学校有关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得谋取私利,不得擅自对外出具承诺函、担保函、对账函、答复函等文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法律事务办公室是学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起草和实施合同管理制度; (二)协调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 (三)负责合同签订拟办工作; (四)负责合同专用章的保管使用; (五)负责全校合同总台账及统计; (六)组织开展全校合同监督检查; (七)组织开展合同业务培训与交流; (八)完成学校规定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条 除非学校另有规定或做出特别指定,下列合同的经办部门按照如下原则确定: (一)人才培养类合同 以特定专业的本科人才培养为标的的合同,由该专业所属教学单位为合同经办部门;不涉及特定专业的,以教务处为合同经办部门。 以特定专业的研究生人才培养为标的的合同,由该专业所属教学科研单位为合同经办部门;不涉及特定专业的,以负责学校研究生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合同经办部门。 以人才培养为标的的涉外合同,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合同经办部门。 (二)科技类合同 科研课题研究合同,由课题负责人所属科研单位为合同经办部门。 以特定学科的科技合作事项为标的的合同,由该学科所属科研单位为合同经办部门;不涉及特定学科的,则以科技处为合同经办部门。 (三)经营类合同 以食堂经营、学生生活用水供应、电信基站运营、门店经营以及使用学校房屋、土地、设施从事其他经营服务为标的的合同,后勤处为合同经办部门。但以校内交通经营服务为标的的合同,保卫处为合同经办部门;以校园网络经营服务为标的的合同,网络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为合同经办部门。 (四)资产类合同 以教学科研设备、非经营性房屋等非经营性资产的出租、出借、担保为标的的合同,占有使用单位为合同经办部门。 以专利、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智慧成果的产生、使用(不含对外投资)和处置为标的的合同,形成该智慧成果的科研单位为合同经办部门。 以学校形象识别系统(含商标)的产生、使用(不含对外投资)、处置为标的的合同,党政办公室为合同经办部门。 对外投资方面的合同以及以有形资产的处置为标的的合同,资产管理处为合同经办部门。 (五)采购类合同 货物类采购合同以采购申请单位为合同经办部门。 服务类采购合同,以采购申请单位为合同经办部门,但采购代理合同以资产管理处为合同经办部门,以工程预算造价、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价的审核为标的的合同,审计处为合同经办部门。 工程类采购合同,基建工程采购以基建处为经办部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采购以网络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为经办部门,维修工程采购合同以后勤处为经办部门。 (六)其他合同:以对合同标的事项承担实施职责的单位为合同经办部门。 若合同标的事项由两个以上部门承担实施的,以承担主要实施职责的单位为合同经办部门,承担协助实施职责的单位为合同协办部门。 合同标的事项为两项以上的,主要标的事项的承担实施单位为经办部门,其他事项的承担实施单位为协办部门。 对合同经办部门、协办部门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对该合同具有审批权的校领导指定。 第八条 合同经办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合同事项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办理立项申请手续;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资质、资格、资信状况; (三)按相关规定组织合同洽谈; (四)拟订合同草案或初审合同相对方提交的合同草案; (五)将合同草案及相关材料提交拟办; (六)办理合同审查、会签、审批、签署、备案、成立、生效等有关手续; (七)负责学校合同义务履行的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八)负责处理本部门经办的合同所引起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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