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项目.pdfVIP

安徽省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项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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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发 2012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 皖公交管〔 2012 〕 157号 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广德、宿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依据安徽省统计局 《2011年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有关统计数据, 现将 2012 年安徽 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2011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18606元。 二、 2011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13181元。 三、 201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 6232元。 四、 2011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4957元。 五、 2011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40640元。 以上费用计算标准从 2012年 5月 1 日起执行。 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由当地人民 法院根据伤亡当事人具体情况确定。 二 ○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文章来源:合肥交通事故律师网 注: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 1 项计算 2、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 2 项 3、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其误 工费参照第 4 项计算 5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第 6 项计算。 说明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 122000 元的责任限额内赔 偿后,再按比例赔偿。理由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 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执行。 超过责 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双方都有过 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由机动车一方 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 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故意造成的, 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2012 年 5 月 1 日后开庭的案件, 赔偿标准应当按照 2012 年的标准计算, 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 入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职工平均 工资 ”,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 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 ”,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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