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客观题民法第四章担保法综合练习与答案.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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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AGE \# "0" /NUMPAGES \# "0" — — PAGE \# "0" /NUMPAGES \# "0" — — PAGE \# "0" /NUMPAGES \# "0" — — PAGE \# "0" /NUMPAGES \# "0" — 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客观题) 民法 第四章 担保法综合练习与答案 一、单选题 1、曹某与崔某签订买卖汽车的合同,曹某为保证自己的货款实现,要求崔某提供担保。崔某对朋友黄某说:“也就是走个形式,请你帮忙,我知道你根本也没有偿还能力,你只要替我向曹某保证就可以了,剩余的事情由我来办。”后因崔某不能偿还货款,曹某便请求黄某承担保证责任,黄某以自己没有代为清偿的能力为由,主张保证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黄某的主张合法,应当支持 B.黄某的主张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其应承担保证责任 C.黄某是受崔某欺诈而作出的保证,可以请求撤销 D.曹某与黄某之间的保证合同无效,因黄某无任何利益 【参考答案】:B 【试题解析】: 本题考核保证。《担保法解释》第14条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掌握“保证的设立条件”知识点。 2、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丙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登记,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保证并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各方并未约定实现债权的顺序。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下列哪一表述符合规定?( ) A.乙银行应先向丙公司实现债权,再向丁公司实现债权 B.乙银行应先向丁公司实现债权,再向丙公司实现债权 C.乙银行可以向丙公司实现债权,也可以向丁公司实现债权,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甲公司追偿 D.乙银行可以向丙公司实现债权,也可以向丁公司实现债权,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甲公司和丁公司追偿 【参考答案】:C 【试题解析】: 本题考核共同担保的相关规定。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题中,丙公司和丁公司居于同一清偿顺序,但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向作为债务人的甲公司追偿,不能向另一个担保人丁公司追偿。掌握“保证的效力”知识点。 3、姚某与白某之间订有买卖合同,约定姚某以40万元的对价购买白某的一批货物。胡某为姚某的保证人,姚某同时提供价值20万元的汽车作为担保。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姚某与白某协议,白某将债权转让给徐某,姚某的债务仍由自己承担,除非胡某对此作出同意的书面表示,否则因此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B.若胡某对姚某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未约定,则胡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同一般保证人一样享有先诉抗辩权 C.若由于该货物的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姚某与白某协商提高售价,姚某以45万元的对价购买该批货物,姚某与白某将此事书面通知了胡某,胡某仍应对该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D.后来姚某未如约支付货款,白某放弃价值20万元的汽车担保,则在此范围内胡某免除担保责任 【参考答案】:D 【试题解析】: 本题考核保证。 选项A错误。《担保法解释》第28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胡某为保证人,姚某为债务人同时为物保人,白某为债权人。白某将债权转让给徐某不影响胡某保证责任的承担。 选项B错误。根据《担保法》第17条和第19条的规定,在保证担保中,如果对保证责任方式没有约定,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辫权,只有一般保证人才享有先诉抗辩权。 选项C错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内容,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只是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保证人胡某所担保的主债务内容为40万元现债权人与债务人将债权范围扩大到45万元,未经保证人胡某同意的,胡某只承担40万元的保证担保责任。 选项D正确。根据《担保法》第28条的规定,在债务人姚某自身提供物保的情况下,债权人白某放弃物保的,则在放弃物保的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掌握“保证责任的免除”知识点。 4、徐某向高某借款,杨某为此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1年。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徐某的还款日期为2014年10月1日。但直到2017年11月1日,高某从来没有向徐某或者杨某提出过任何还款请求。时至2017年11月2日,高某请求徐某还款。徐某说:“我虽然也知道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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