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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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鼓励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脱产进修、远程教育、自学考试、攻读教育硕士等多种学习途径提高学历水平。年度内完成1门以上课程学习并考核通过的,凭单科结业证书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36学时。   第十三条 教师通过论文撰写、参与课题研究、出版教育专著、技术发明创造等形式开展教育科研活动并取得成果的,是否认定培训学时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认定学时的,总学时不得超过县级以上年均培训学时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 鼓励优秀教师示范引领。   (一)参加校本培训授课,认定相应校本培训时间。参加县级以上培训授课,认定县级以上培训6学时。按次计算,最多不超过18学时。   (二)开设县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一次,认定县级以上培训6学时。按次计算,最多不超过18学时。   (三)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技能大赛、信息化教学大赛等教师竞赛项目获个人奖项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18学时。   第(二)、(三)不重复计算。   第十五条 响应号召到贫困地区跨县支教,支教期间无教学事故或其他不良影响,连续任教时间1学期以上的,经考核合格,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72学时。   参加县域内支教,连续任教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是否认定培训学时,认定学时的,总学时不得超过县级以上培训36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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