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上旬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第二次补充习题(附答案及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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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上旬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第二次补充习题(附答案及解析) 二、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二个最正确或最符合题意)。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多长时间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A、20日 B、30日 C、3个月 D、15日 【参考答案】:B 【解析】:参阅《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第1款。 2、某国有公司出纳甲意图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财物,但不使用自己手中的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而是使用铁棍将自己保管的保险柜打开并取走现金3万元。之后,甲伪追作案现场,声称失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应认定为盗窃罪 B、甲虽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也不属于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故应认定为侵占罪 C、C。甲将自己基于职务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应成立贪污罪 D、甲实际上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参考答案】:C 【考点】贪污罪的认定 【解析】很多考生认为,贪污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是有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案中,甲显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窃取财物,因此应该认定为盗窃的手段。但是对于侵吞形式的贪污而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将基于职务占有的公共财物据为已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因此,国有公司的出纳,即使并未使用所保管的保险柜钥匙与密码,而是利用作案工具打开保险柜后取走现金的,也应认定为贪污罪,而不是认定为盗窃罪(参见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第3版),第860页)。认定贪污罪的成立,不能仅看行为方式,重要的是是否监守自盗,使用钥匙、密码,还是自行撬开,并不影响贪污罪的认定。注意:如果这个保险柜不归该出纳保管,他并没有钥匙与密码,仅仅是由于工作上的便利,知道里面有钱而用铁棍撬开取钱的,该出纳仍构成盗窃罪。 【重点点拨】本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利用职务土的便利”。贪污罪利用的是“权力”而非“一般的便利”。 3、张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交付执行前。突患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有权决定张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是哪一个机关?(2007年试卷二第27题) A、省监狱管理机关 B、负责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 C、负责监所监督的检察院 D、作出生劳判决的法院 【参考答案】:D 【考点】暂予监外执行 【解析】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14条倒了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舔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刑诉解释》第353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1、4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可见,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前,可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此选项D正确,选项ABC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 [陷阱点拨]在不同阶段,暂予监外执行的批准、决定机关是不同的。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直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而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如果罪犯具备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则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见《监狱法》第26条)。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见《公安部规定》第291条)。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4、甲市政府批复同意本市乙区政府征用乙区某村丙小组非耕地63亩,并将其中48亩使用权出让给某公司用于建设商城。该村丙小组袁某等村民认为。征地中有袁某等32户村民的责任田32亩.区政府虽以耕地标准进行补偿但以非耕地报批的做法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袁某等32户村民可以以某村丙小组的名义起诉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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