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第二阶段知识点检测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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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第二阶段知识点检测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正确或最符合题意)。 1、某市公安局刑事警察赵某下班期间发现有人斗殴,即予以制止。正巧打架的马某与赵某有隙,便对赵某出言不逊。赵某大怒,拔枪将马某击伤。下列关于赔偿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应由赵某赔偿,因其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B、应由赵某赔偿,因其是刑事警察,无治安管理职权,且是在下班期间作出 C、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是执行职务 D、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情形 【参考答案】:D 【解析】国家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法》第3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本题关键在赵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行使职权。治安管理权与刑事侦查权均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权,赵某作为刑事警察,制止打架斗殴,同样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行为。再者,打架斗殴也有可能演变为刑事案件。故选项B错误。赵某打伤马某的行为,是在职权活动中发生的,是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故选项A错误。选项C也是错误的,因为拔枪击伤马某的行为虽然是在执行职务时发生的,但该行为本身不是执行职务。所以选项D是正确答案 2、关于沿海国的紧追权,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只有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才可以对外国船舶实行紧迫 B、紧迫必须从外国船舶在追逐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及群岛水域等区域时开始 C、紧追只有在向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范围内发出禁驶信号后才可开始 D、紧追只要不中断,可一直持续到外国船舶本国或第三国的领海 【参考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海上紧追权的行使。 基于国家主权原则,沿海国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以对外国船舶实行紧迫;同样也是基于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原则,紧追在进入外国船舶本国或第三国的领海时,必须立即终止。 3、甲某是某银行职员,明知乙某是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仍为其提供资金账户,掩盖乙某筹集的用于恐怖活动的资金的性质。甲某的行为属于 A、资助恐怖活动罪 B、洗钱罪 C、参加恐怖组织罪 D、不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B 【解析】:刑法修正案(三)第7条和《刑法》第191条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即将明知是恐怖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有关行为,也纳入《刑法》第191条的洗钱罪。 选项A具有干扰性,刑法修正案(三)第4条和两高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构成资助恐怖活动组织罪。该罪与洗钱罪的区别主要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前者的行为方式是给以金钱或其他财物,后者的行为方式是提供资金账户等。 洗钱罪的本质是帮助掩饰,隐瞒“脏”钱的性质及来源,而资助恐怖活动组织罪的本质是提供财力、物力上的帮助。 4、李某在内地某法院取得一项涉及王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王某的主要财产在澳门,在内地也有少量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有权同时向内地与澳门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 C、如澳门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其不能仅执行该判决中的部分请求 D、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 【参考答案】:B 【解析】: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答案及解析]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5条规定:“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待一地法院执行完毕后,可以根据该地法院出具的执行情况证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采取处分财产的执行措施。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判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可知A、C项错误,B项正确。第20条规定:“对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除本安排有规定的以外,适用被请求方的法律规定。”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澳门法律,因此D项错误。 5、甲妻团夫妻感情不和向人民法院起诉与甲离婚。开庭后,法院择日宣判。甲预感到要判离婚,遂召集亲友预谋如判决离婚就在法庭把判决书撕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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