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员课件(专业)第单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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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员 第一单元; 劳动关系协调员 第一单元; 劳动关系协调员 第一单元 ;第一节 劳动标准信息搜集;ISO/IEC规定的“标准”定义: “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WTO/TBT规定的“标准”定义: “标准是被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性的、为了通用或反复使用的目的,为产品或其加工或生产方法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标准”是外来语,英文为standard。stand是站立的意思,ard是地点,连在一起有基石、基地、旗帜、旗杆的意思。 标准最基本的含义就是“规定”。是在一定的范围和时限里,对对象做出的“一致的”规定的文件。 上述定义的含义: 出发点——获得最佳秩序;促进最佳共同效益 产生基础——将科学研究的成就、技术进步新成果同实践中先进经验相互结合;标准中所反映的不是局部片面的经验和利益 对象特征—“重复性事物” 标准是实践经验的总结 由公认的权威机构批准 标准的属性—“规范性文件”;“非强制性的”;“提供规则、指南和特性的文件” ;2.标准的种类;行业标准;2)按标准化对象的基本属性分 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标准。 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劳动标准:既有技术标准,也有管理标准;但以管理标准居多。 ;3.劳动标准; 制订劳动标准的基本要求: A.结合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并进行深入研究,同时把有利于合理使用国家资源、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科学技术的革新与推广、有利于保障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利于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等方面作为制定标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在预订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的效果 B.国家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确定最低下限,不同行业或不同区域可以在国家确定的最低下限上向上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国家确定的最低下限。 ; 目的:通过设置这种标准,杜绝劳动关系建立的双方通过合同形式对其进行调整,保障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最低劳动权益。 ;2.劳动标准的分类 (1)按制定机构的级别,可以分为:国家劳动标准、行业劳动标准、地方劳动标准及企业劳动标准。 1)国家劳动标准: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的劳动标准。 国家劳动标准是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益的最低标准,任何人都不得逾越这条下线。国家劳动标准具有公法的性质,国家保障其强制实施。;2)行业劳动标准: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在全国某行业范围内适用的劳动标准。(在相应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3)地方劳动标准:指由各级政府会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等发展情况,在满足国家制定的最低劳动标准的基础上,对各种劳动标准或条件进行修订,以适合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标准。(地方劳动标准标准反应了当地的市场行业和政策导向,在效力范围内具有指导意义且必须强制实施。);4)企业劳动标准:是对其他劳动标准的延伸和细化,指在企业内部,对劳动领域内的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进行的规定,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并决定,以集体合同或者企业规章制度的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注意: ①企业所制定的劳动标准应高于国家法定劳动标准;国家法定劳动标准是底限,任何企业不得逾越,企业在制定劳动标准如没有提升和突破,则失去了制定企业标准的意义。 ②企业制定劳动标准,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仅在其所规定的范围内具有保障作用,不需要也没有能力做到覆盖全部,其他没有规定的地方应适用国家法定劳动标准。 ③最后企业劳动标准保障的对象,只针对企业内部劳动者。 ; (2)按标准的类型不同,可分为:法规类劳动标准、技术类劳动标准和规范类劳动标准。 (3)按标准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就业标准、工作条件标准、劳动关系调整标准、职业技能开发标准、社会保险标准和劳动形成管理标准 ;二、劳动标准与劳动法 1.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及其关系 (1)法律:泛指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广义上的法律:法律总称,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程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上的法律:专指特定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是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法律制定和修改的权利,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并由国家主席签署发布。其法律效力仅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法规:按指定机关不同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法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行政法规: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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