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履职回避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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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9 - 商业银行履职回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行员工履职回避管理,督促员工公正履职,规避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案件的发生,提升内控机制有效性,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本行内部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履职回避应公开公正公平进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和所属机构应加强监督。 2.突出重点。紧盯关键人员和重点业务,着重抓好对本行内部控制具有影响力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回避,以及员工从事重点业务工作的业务回避。 3.强制回避。各机构需掌握本机构履职回避关系,并根据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妥善进行业务回避。凡是存在应回避情形的人员,皆应接受并主动配合实施回避。 4.加强教育。各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员工教育,尊重员工意愿,注意方式方法,科学制定履职回避实施计划。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三条 人员范围。实行履职回避人员分为“关键人员”和“普通员工”两类。普通员工包括是与本行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在岗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关键人员是指对本行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和内设部门负责人,具体包括:非执行董事、股东董事和外部监事、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第四条 亲属范围。关键人员应回避的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普通员工应回避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第五条 直系血亲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六条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堂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表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叔伯姑舅姨。 第七条 近姻亲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的配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第三章 任职回避 第八条 关键人员任职回避。 1.本人不得与亲属在同一部门或机构担任双方隶属于同一管理层成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的职务; 2.本人与亲属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管理层成员的部门或机构从事人事、财务、监察、内控、内审、风险管理、授信审批、投资决策、投资交易等工作; 3.本人与亲属不得同时在有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等影响内控机制有效性的岗位工作。 第九条 监管人员任职回避。本行员工有亲属在监管机构工作的,各部门或机构应合理安排该员工岗位和职责,避免员工与亲属存在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避免出现影响监管公正的情形。 第四章 业务回避 第十条 普通员工业务回避。员工在办理重点业务时,如涉及本人、亲属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汇报并提请业务回避,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员工不得利用岗位职权为亲属从事各类经济活动提供有损本行利益,诸如资金、场地、设备等便利和优惠条件等。如机构高管或信贷人员近亲属开办或投资入股民间融资机构的,应对相关人员采取调岗措施。 第十一条 “重点业务”内容主要包括,监察、审计、授信、财务、招聘、调薪、考核、人事任免、奖惩等工作,涉及本人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且不得参与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工作的运行。主要体现在: 1.召开会议讨论人事任免、员工奖惩时,应参与讨论但属于被讨论任免、奖惩的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2.凡在招聘、任免、选拔、考核、调薪、异动过程中,涉及到应回避人员的,相关审核审批人应主动回避; 3.对员工考核、调薪、晋升时,相关员工不得利用权力之便为与本人有亲属关系的员工谋取私利,在考核或评议上述人员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关键人员除按本办法第十条、十一条要求履行业务回避外,还应按照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在涉及本人或亲属等关联交易事项表决、决策时,及时向总行董事会办公室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履行回避义务。 第五章 回避程序 第十三条 本行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办法列举“对象范围”和“亲属范围”如实填报商业银行亲属关系申报表(详见附件1),及时上报总行人力资源部备案,如涉及“亲属范围”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上报。 第十四条 任职回避程序 1.涉及中高层管理人员任职回避。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审核是否符合回避情形,听取本人及相关人员意见,并提出回避建议,报总行党委审议决定。需要回避的,应对回避对象进行调整。 2.其他人员任职回避。由所在机构提出回避申请或回避建议,总行人力资源部对是否符合回避情形进行审核,听取本人及相关人员意见,提出回避审核意见,报总行分管人事行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任职回避关系的,本人应在30天内向所在机构、总行人力资源部书面报告,并在6个月内完成任职回避调整。在任职回避调整到位前,必须严格实行业务回避。 第十六条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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