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司法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中评协【2019】14号.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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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9-05-07 中评协〔201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执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9月1日起出具的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报告,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对其进行判断。 请各地方协会将《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9年5月6日 1 附件 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执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 根据人民法院委托,为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对相关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本指导意见所称资产评估报告是为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提供服务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封面应注明“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参考价目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执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执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执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 结合评估资产的特点, 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执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导致评估程序履行或者评估资料收集受限的,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条 入选人民法院司法执行财产处置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开展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前, 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报备相关业务收费标准。 第八条 本指导意见未作规定的事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以及其他资产评估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估委托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及时通过专用系统接收人民法院的评估委托书, 并根据评估委托书、财产清单, 以及人民法院查明的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相关资料,与人民法院明确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等评估基本事项。 第十条 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一般为市场价值。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接收人民法院评估委托书后,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提出不承接委托评估申请: (一)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与当事人或者评估财产有利害关系; (二) 资产评估机构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 依法不能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根据《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资产评估机构申请不承接委托评估的理由不成立的, 应当在三日内通知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不承接委托评估申请的,视为接受 委托。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发现评估基本事项与评估委托书载明的事项存在差异,或者评估委托书遗漏需要明确的评估基本事项的,应当与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并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对差异事项或者遗漏事项予以反馈,由人民法院予以处理。 第四章 评估操作要求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承接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后,应当及时确定资产评估师,并通过专用系统将资产评估师的信息发送给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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