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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关于印发《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作者]?[发表时间]2020-12-07
中评协〔202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和指导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业务行为,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指导意见》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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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指导意见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业务行为,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企业并购,是企业合并和收购的简称。合并是指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独立企业合并组成一家企业,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收购是指一家企业通过现金、股份支付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另一家企业的控制权。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企业并购投资价值,是指并购标的资产在明确的并购双方基于特定目的、考虑协同效应和投资回报水平的情况下,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估算数额。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协同效应,是指外部协同效应,具体是指在企业并购中,由并购双方基于特定并购目的、就并购标的资产实施并购并进行整合产生的、超过或者低于并购整合前并购标的资产独立运营的经济效益。
本指导意见将协同效应分为管理协同效应、经营协同效应、财务协同效应和其他协同效应四类。
(一)管理协同效应,主要指并购给企业管理活动带来的效率提高所产生的效益。具体表现为节省管理费用等方面。
(二)经营协同效应,主要指并购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效率提高所产生的效益。具体表现为并购产生的规模经济、市场份额扩大、更全面的服务等。
(三)财务协同效应,主要指企业因获得并购资金所带来的融资成本降低、通过并购提升信用等级所带来的融资能力提高、通过并购实现业务整合所带来的税务优化等。
(四)其他协同效应,指未包含在上述三种类型之内的协同效应的统称。
第五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价值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企业并购标的资产的投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投资价值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六条 本指导意见仅适用于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定义的投资价值评估业务,并按照《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编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业务类型。
本指导意见定义的企业并购以外的其他企业并购和投资行为,本指导意见定义的投资价值评估以外的企业并购前期和中期的评估业务以及相关价值测算分析等其他业务,本指导意见定义的投资价值评估以外出具其他专业意见的业务,不受本指导意见的规范或者约束。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中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并购标的资产所在地在境外时,应当考虑标的资产、并购各方所在地的相关法律对评估的影响。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业务,不得同时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除应当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外,还应当对投资价值测算结果、评估结论以及与此相关联的交易价格决策信息予以保密,未得到委托人的同意,不得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沟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完整、准确把握委托人的并购意图,全面理解委托人的并购方案,关注委托人对标的资产的整合考虑,为委托人提供符合并购方案的评估结论。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业务,可以利用委托人聘请的其他专业顾问和委托人的尽职调查报告及其有关结论。
受聘于并购方的评估业务,可以利用并购对方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其他估值顾问获取的第三方资料或者专业报告,但是应当分析判断该资料或者专业报告的专业判断结论和有关测算的合理性。
委托人有合理合法要求,可以恰当考虑其要求。有并购项目适用的法律法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对具有多种经营业务类型或者多种商业模式、涉及多种行业的标的资产,可以根据企业并购方案、支付方式,确定业务单元,结合收集资料情况,采用适宜的口径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委托人能够提供相应审计报告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
(一)依据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境外标的资产,依据符合境外会计准则的审计报告以及中外会计准则的转换会计报表和差异说明或者其他类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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