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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
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 :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 :
5.
但如遇以下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3、.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
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 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一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 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 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 第(1) 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以下影响到买受 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 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3);
(4);
(5);
(6);
(7).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 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 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 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到达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 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 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 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 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当。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 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当 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以下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 按以下日期到达使用条件:
.;
.;
.;
.;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到达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 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项处理:
.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 .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当 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 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当责任,但可协助维修, 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当。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以下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5、;
6、.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 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 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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