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支柱一蓝图创建全球性税制的法律挑战(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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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柱一转化为国内法所面临的挑战   (一)国际公法工具的局限性  国际公法工具在税收领域的使用有一定的局限性。税收政策和协定政策所追求的国家经济利益的多样性,以及主权国家不轻易将税收主权让渡给某一超国家实体的现实,都极大地妨碍了跨国税收体系(类似于世界贸易法体制)或国际税收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因此,对跨境所得的征税权源于国内法,并通过双边税收协定相互让渡。  双边税收协定通常是在两国间“分配”现有征税权,以防止双重征税、逃税和避税。此类协定一般会在特定情况下限制来源国的征税权。例如:在无实体业务存在的情况下,来源国无权对居住在另一协定国的纳税人的营业利润进行征税;或来源国有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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