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A会计基础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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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工作秩序,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西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依规、有序进行。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并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及会计业务需要,设立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出纳、资金管理与核算、投资管理与核算、存货管理与核算、在建工程管理与核算、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管理与核算、价格管理、销售核算、往来款项核算,财务成果核算、纳税管理与核算、总账报表、预算管理、稽核、综合分析、会计信息化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等岗位。 第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 第八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应当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银行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及会计信息化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会计工作岗位实行定期轮换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有计划的进行轮换。出纳岗位轮换周期不应超过两年。 第十条 各单位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配置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应当按照《总会计师条例》和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规定的职责、权限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第十二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十三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须征求上级单位会计机构的意见。 第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和岗位责任制的要求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的招录由公司统一组织。会计人员必须由与本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担任。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主要包括: (一)敬业爱岗。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二)熟悉法规。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公司系统各项管理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 (三)依法办事。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统一会计制度和公司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四)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五)服务企业。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六)保守秘密。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负责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披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十七条 各单位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内部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移交人员从事会计信息化工作的,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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