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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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事前备案 6、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包括学校医院) 注意: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免税收入。 收益类新政讲解 收入总额:货币形式、非货币形式 收入确认原则:权责发生制、实质重于形式、非货币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销售收入确认条件: ?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不包括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税法与会计差异处理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比如:收入确认)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的规定: 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比如:折旧年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销售收入确认的时点: ?1.采用托收承付——办妥托收手续时 ?2.预收款——发出商品时 3.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房地产业销售收入确认时点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六条规定: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次性全额收款——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分期收款——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银行按揭——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房地产业销售收入确认时点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三条规定: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房地产业销售收入确认时点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业的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三十五条: 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 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 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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