沥青路面施工环境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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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3 / NUMPAGES3 沥青路面施工环境保护 在该工程实施作业过程中,应执行以下环境保护规定: 施工单位全线道路,采用洒水车洒水降尘和雾炮降尘。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以预防和消除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工程范围以外的土地及植被应注意保护,并应保证业主避免由于施工污染而承担的索赔或罚款。 (3)施工单位生产、生活设施应符合环保要求,并接受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4)施工单位应在施工期间加强环保意识、保持工地清洁、控制扬尘、杜绝漏洒材料。为此,施工单位应使施工场地砂石化或保持经常洒水,使得施工场地旁的农田作物绿叶无扬尘污染。路面必须保持整洁,在整个路面内无积水、杂物、污物和大面积可见浮尘。 (5)为防止清扫过程中产生扬尘,清扫车集尘槽内应当配备喷水装置。喷淋及喷水装置应当定期维护保养,喷淋装置或喷水装置损坏的清扫车辆,不得进行清扫作业。 (6)路面结构开挖宜采用产生扬尘少的设备进行施工,施工中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路面结构开挖产生的弃渣应当集中堆放,禁止弃倒在公路边、人行道或边坡上,并及时组织运输至指定地点或垃圾处理场。 (7)路面开挖后应当及时处理底基层,并在底基层强度达到要求后及时完成路面铺装施工。底基层施工若遇降雨,应当采取塑料布覆盖等防护措施。 (8)路面清扫后的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应当运至指定地点或垃圾处理场。 (9)施工现场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时,应当分类集中堆放,堆放高度应当在0.7米以下,其周围应当设置封闭围档,并用彩条布或其它遮挡材料进行覆盖。在公路路面上堆放散体材料时,应当采取铺设彩条布等隔离措施,禁止将散体材料直接堆放在路面上。 S1(10)沥青混合料应集中场站搅拌,其设备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中的一级标准的规定。搅拌场站必须设在离开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点300米以外的下风向处,且不能采用开敞式或半封闭式沥青加热融化作业。 S1 (11)施工单位应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将施工噪声控制到最低程度。当施工工地距居民住宅区距离小于150米,承包人不得在夜间安排噪声很大(55dB以上)的机械施工。 (12)施工单位应及时处理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运至监理工程师及当地环保部门同意的指定地点弃置,应注意避免阻塞河流和污染水源。如无法及时处理或运走,则必须设法防止散失。 (13)施工单位应将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污水或废水,集中处理,经检验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20048-1996)规定,才能排放到河流或沟溪中。施工单位不得将含有污染物质或可见悬浮物质的水,排入河流、水域、或灌溉系统中。施工单位的排水不得增加河流或水域中的悬浮物,或造成河道冲刷、水质污染。 (14)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扬尘、排污、噪声、材料漏失等对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经济及社会责任。 (15)施工单位应将施工中挖除的旧路面材料及软土集中堆放到弃土场,并对弃土场进行必要的绿化和防护,做好弃土场的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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