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精神病鉴定风险与防范-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培训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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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精神病鉴定风险与防范 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 张金响 内容纲要 鉴定风险及其原因 法医精神病鉴定的特点及其局限性 如何规避法医精神病鉴定风险 法医鉴定风险的概念 法医鉴定风险,法医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偏离被鉴定事项客观事实以及引起不恰当的司法处理,从而导致将承担鉴定责任甚至法律责任的可能性。也就是因鉴定而引发的投诉、纠纷及鉴定结论被否决等情形发生的可能性。 鉴定风险是由于不恰当的鉴定意见及处理给有关方面和被鉴定方造成损害,导致鉴定人承担了鉴定责任及法律责任。 鉴定风险产生的原因 社会环境 法律环境 鉴定机构内部管理 鉴定人员本身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社会环境因素 社会公众对鉴定工作认识重视程度,社会公众往往对法医鉴定的知识知之不多,又对法医鉴定期望值过高,一旦不合心意,常诉诸法律,给鉴定工作带来较大风险。 媒体报道及社会舆论的影响 法律环境对鉴定风险的影响 标准不统一或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的风险,法律完整,内容明确,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才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若政出多门,条款不明,相互之间不衔接或基至相抵触,则鉴定工作就缺乏统一判断的标准,鉴定风险也就较大。 鉴定人用选用的鉴定方法、仪器、操作等方面也存在有失误的可能,鉴定手段的风险性当然也是造成鉴定风险潜在性和普遍性的重要原因。 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因素 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或制度的执行不到位。 委托与受理不规范 审核、复核及签发程序执行不严格 鉴定人员本身的问题 对鉴定工作的态度不端正 业务素质不高,包括精神医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 道德修养欠缺 法医精神病鉴定的特点及局限性 鉴定对象的复杂性 知识背景的跨学科性 鉴定手段的有限性 鉴定意见的主观性 鉴定事项的回溯性 对象的复杂性 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对象是最为复杂的人类精神世界,迄今为止人类所掌握的科学知识尚不能对精神世界给予全面、正确的剖析与发现。 诊断仍然缺乏精密、客观的理化检验手段与方法,主要依据病史和临床表现。 精神医学的发展局限性限制了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发展水平。 知识背景的跨学科性 法医精神病学是典型的医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社会学等其他学科知识。 法医精神病学分工和定位不清,是否存在越位或错位问题还在争论。 医学背景出身的鉴定人还存在法学知识的缺位或不足。 鉴定手段的有限性 主要依赖阅读书面材料、倾听与观察等主观性较强的检测手段。 客观、准确的检测只能应用在少数器质性精神障碍的鉴定上。 鉴定意见的主观性 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是鉴定人综合运用精神医学与法学知识,根据案卷材料、周围人评价及精神检查发现,对被鉴定人某个时段的精神状态及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做出的专业判断。 鉴定意见主观色彩比较浓厚,对个人经验的依赖程度较高。 鉴定事项的回溯性 刑事责任能力及部分民事行为能力鉴定需要对被鉴定人实施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及其辨认、控制能力做出判断。 依靠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与相关信息加以回溯性的推理和判断。 回溯性判断的准确性依赖于判断所依据的信息是否充足、准确。 如何规避鉴定风险 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的改变我们无能为力 我们所能做到的 程序的合法性:加强内部管理,严格依法鉴定 过程的科学性:提高鉴定人的业务素质 硬件设施及仪器设备的充分性 严把“入口”和“出口” 1、严格鉴定案件的审查和受理 鉴定委托是否符合鉴定启动程序 委托事项是否是执业范围内的事项 鉴定标准是否有异议 送检材料能否满足鉴定需要 鉴定机构是否有能力完成 按时完成受理审查 常见风险较大案例类型 社会舆论关注的案例 长期难以解决的“小案” 涉及信访或可能诊断偏执性精神病的案例 精神损伤的案例 伤害因素与目前状态不相称的案例 被鉴定人不合作的案例 如何处理高风险案例 找出正当理由不受理,灵活运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5条规定 充分的鉴定告知 及时鉴定中止/终止,灵活运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9条规定 《程序通则》第15条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程序通则》第29条 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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