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行文稿)(1)(1)(1).docxVIP

济南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行文稿)(1)(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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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加强济南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发挥市重点实验室在强化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支撑产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和《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和建设市重点实验室应当遵循重点支持、分类管理、资源共享、开放竞争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重点实验室是指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备案,依托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具有明确的科研方向,从事科学前沿领域和高技术领域的研究,具备开创性学科特色和原始创新能力的科研实体。 济南市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以及经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济南分实验室纳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范围。 (一)依托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应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技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为提升源头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创新发展提供先进技术理论、人才团队等科技支撑。 (二)依托企业建设的重点实验室,所依托企业应为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完善、创新实力强的科技型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现代工程技术,解决“卡脖子”问题,聚集和培养优秀技术创新人才和团队,构建自主可控技术体系,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提供支撑。 (三)鼓励支持申请单位与市属以上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以产业需求为导向联合共建市重点实验室,围绕区域发展战略和优势特色产业,充分发挥各自创新资源优势,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 第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按照备案设立、定期审核和优胜劣汰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对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给予宏观指导,组织编制实施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市重点实验室的备案与审核考评工作;决定市重点实验室调整、取消资格等事项,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按相关规定及程序,遴选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市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 第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所属市直部门与单位或所在区县科技主管部门作为市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具体指导、协调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工作,负责督促落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资金、人员、场所等保障条件。 第七条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机构等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组建市重点实验室领导机构,对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论证和决策;协调本单位优势资源,保障市重点实验室高质量建设、高效率运转;聘任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采用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 第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组织架构一般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科研团队,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每届任期五年。实验室主任如为外聘人员,其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且应设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市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为市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研究任务、重大科技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开放课题等提供咨询。学术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的国内外优秀专家担任,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应为学术委员会成员。同一专家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市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由若干学术带头人组成的科研团队,科研团队由市重点实验室全职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固定人员和柔性引进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流动人员组成,保持结构和规模相对合理稳定。市重点实验室实行首席科学家(PI)等团队科研组织模式,并应赋予PI等团队负责人相应的科研以及人、财、物支配自主权。 第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配备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科研仪器的操作与维护、科研项目财务处理以及日常事务管理等辅助服务工作。 第四章 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备案制管理。由依托单位提出备案申请,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南山区、起步区、国际医学中心、莱芜高新区,下同)科技主管部门、各市直部门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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