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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业务法律分析及风险防范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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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零售银行业务范畴及法律风险的特点
银行卡
存款
贷款
理财
开户
第一部分 零售银行业务范畴及法律风险的特点
一、零售银行业务范畴、发展历程及内外部环境
1、业务范畴
负债业务
中间业务
资产业务
2、发展历程及内外部环境
第一部分 零售银行业务范畴及法律风险的特点
二、零售银行业务法律风险的特点
第二部分 零售银行业务主体相关法律问题
一、未成年人
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自行办理个别银行业务。其监护人可代为办理部分银行业务。
16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独立办理银行各类业务。
第二部分 零售银行业务主体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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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护人可以代办的业务
十六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
其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自行办理个人银行账户开户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
的通知》第二条)
第二部分 零售银行业务主体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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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零售银行业务主体相关法律问题
代理存取款业务
案例分析
李某未满十周岁,其父因工伤去世,其母将工伤抚恤金以李某的名字存入某银行。李某爷爷意欲拿回儿子的工伤抚恤金,于是他伪造了仅记载其与孙女李某二人的信息的户口本,并持该假户口本到银行谎称存单丢失,银行即向其补发了存单。存款到期,李某爷爷即凭补发的存单将存款及利息全额取出。之后,当李某母亲持原存单取款时,才得知女儿名下的存款已被爷爷挂失并提取了。李某母亲以李某的名义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判令银行支付存款及利息。
案情介绍
判决结果
本案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只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享有监护权。本案中,李某母亲健在,且与李某一直共同生活,其母应为法定监护人,爷爷没有监护权。银行挂失、补发存单时未尽严格审查义务,造成李某存款被他人冒领,银行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李某储蓄存款本息。
第二部分 零售银行业务主体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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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部分 零售银行业务主体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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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零售银行业务主体相关法律问题
(2)监护人不能代为办理的业务
网络银行业务
贷款业务
购买理财产品、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除保本固定收益或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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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评判标准是:“是否为了未成年人利益考虑”
下面通过两个案例分析予以说明————
第二部分 零售银行业务主体相关法律问题
(3)讨论:监护人能否以未成年人的财产提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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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与王女士系夫妻,为避免征遗产税,两人决定以儿子张某名义购房,直接将房产证办至张某名下。同时,两人还以监护人身份向某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50万元购买该房产。房屋买卖合同与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均在房管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
2006年7月因拖欠银行按揭贷款,银行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归还按揭贷款及利息,请求行使抵押权。张先生与王女士辩称:该房屋属张某所有,他们将该房产抵押给银行,侵害了张某的权益,属无效行为。最后法院支持了银行的请求。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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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零售银行业务主体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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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以其未成年子女房产设定抵押向银行申请装修贷款,银行向其发放了贷款。后因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银行向法院诉讼主张抵押优先受偿权,但法院判决抵押无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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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零售银行业务主体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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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议
接受未成年人的房产为抵押的贷款,更应重视第一还款来源。
通常情况下,以未成年人名义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抵押贷款的,可认定为“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此种情况下的抵押担保可接受。
用未成年子女房产为第三人抵押,一般不被司法实践支持和认可。
用未成年子女房产为监护人经营贷款提供抵押,是否属于未成年人利益为目的,则存在争议。
分 析
第二部分 零售银行业务主体相关法律问题
(4)分析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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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零售银行业务主体相关法律问题
二、老年人
1、老年人办理零售银行业务的特点及需注意的一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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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助查询被继承人的开户、存款情况
查询人应提供出具公证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公证文书
(2)协助办理遗产(存款)的继承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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