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商品混凝土生产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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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商品混凝土生产企 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商品混凝土生产企 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商品混凝土生产企 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 业资质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公司的资质管理,保护建设市场次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公司,是指建筑、市政建设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公司(以下简称构件生产公司)和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公司(以上简称混凝土生产公司)。 第三条建设部负责归口全国构件和混凝土生产公司的资质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全部构件和混凝土生产公司的资质管理。 第四条以下构件和混凝土生产公司,应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察: 一、全民全部制公司; 二、集体全部制公司; 三、私营公司; 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公司; 五、兼营构件和混凝土生产的其余公司。 第五条公司隶属的非独立核算的构件和混凝土生产公司,也应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察。 第二章资质审察管理 1 / 4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拟订构件和混凝土生产公司资质等级标准。构件生产公司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附件一);混凝土生产公司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附件二)。 第七条构件生产公司和混凝土生产公司的资质等级,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按附件三表格内容,每年向建设部填报存案。建设部将进行不按期的抽查。 第八条经资质审察合格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资质等级证书》。《资质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两种版本拥有同样法律效劳。 《资质等级证书》由建设部一致印制。 第九条公司申请资质等级,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公司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公司法人代表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技术职称证件; 三、公司年报统计资料; 四、公司基本状况说明和相关文件、证明。 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 1991 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印发的建法〔 1991〕798 号《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公司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资质后,到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及相关手续。第十一条新创办的公司,应申请暂定资质等级,获得暂定资质等级一年内,公司管理健全和产质量量稳固一年后,申报鉴定相应的正式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经鉴定的公司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由资质审批部门公布通告,未经资质审批部门同意,其余单位不得公布公司资质等级通告。 第十三条公司《资质等级证书》丢掉,一定在所在省或市级报纸申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2 / 4 第十四条公司资质等级推行复检制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复检方法。经复检不合格的公司,降低其公司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等级证书》,并写出复检报告,上报建设部。 第三章公司更改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改变名称、办公地点、生产场所、法人代表、技术、财务、经济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方式和隶属关系,应在公司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同意后 30 日内,拥相关同意文件或变感人员的任免文件和新任人员的资历状况,向资质等级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更改登记。 第十六条公司申请更改资质等级或营业范围,应向资质等级审批部门提交公司上司主管部门同意文件和公司资质状况说明,并经审察同意后方可更改。 第十七条公司发生疏立、归并、迁徙,应在公司上司主管部门同意后 30 日内,到资质审批部门办理更改登记,从头鉴定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公司停业、转产、破产或因故停止营业,应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收缴《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 本章上述各条公司更改,经资质等级审批部门登记或同意后,均应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改相关手续。 第四章监察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一定依据鉴定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公司《资质等级证书》,禁止生产和销售构件和商品混凝土。 第二十条公司不按本规定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或在申办资质等级时,隐瞒真切状况、故弄玄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时补办或更正,予以警示;情节严重者,予以通告,已鉴定公司资质等级的,降低其公司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一条无公司《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营业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产质量量劣质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处以警 3 / 4 告、通告、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降低其公司资质等级,注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二条假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公司《资质等级证书》;对相关责任者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罚、罚款。 第二十三条罚款的详细标准和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十四条已鉴定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的公司,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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