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民法典继承编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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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被继承人的债务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区别被继承人的债务与其家庭共同债务。家庭共同债务是指为了家庭成员共同利益而形成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家庭的共有财产来清偿,不能以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全部清偿。家庭共同债务中应由被继承人清偿的部分应确定为被继承人的债务。 (2)应区别被继承人的债务与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以被继承人的名义欠的债务都是其个人债务,以下两种债务虽以被继承人的个人名义形成但不应完全归为被继承人的债务:a.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的家庭债务。b.因继承人不尽扶养、赡养义务,被继承人迫于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这种债务应先用遗产清偿,对不足部分继承人仍然负有清偿义务。 3.应区别被继承人债务与继承费用。继承费用应当从遗产中支付,而不属于被继承人债务。 2.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原则 1.以接受继承为前提的原则。继承人只有在接受继承时,才依法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概括继承原则。)继承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2.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应以其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可以不予偿还。 3.保留必留份原则。如果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这是养老育幼原则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4.连带责任原则。虽然我国民法典没有规定各继承人对遗产债务承担何种责任,但由于遗产在分割之前属于各继承人共同所有。通说观点认为,分配遗产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清偿,对内对外有不同效力:a.对内: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按其分配的遗产的比例承担按份责任。B.对外: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3.权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遗嘱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这也不同于遗嘱继承人。 4.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可在遗嘱中指定候补继承人,而在遗赠中则不能指定候补的受遗赠人。 ?甲妻病故,膝下无子女,养子乙成年后常年在外地工作。甲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甲的生养死葬由村委会负责,死后遗产归村委会所有。后甲又自书一份遗嘱,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侄子丙。甲死后,乙就甲的遗产与村委会以及丙发生争议。时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19题) A.甲的遗产应归村委会所有 B.甲所立遗嘱应予撤销 C.村委会、乙和丙共同分割遗产,村委会可适当多分 D.村委会和丙平分遗产,乙无权分得任何遗产 【参考答案及简要提示】A。答对本题的关键在于明确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特别是其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在效力上的优先性。根据继承法第31条、《继承法意见》第5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三)放弃 1、放弃的方式: (1)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典1124条)。(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作出,可以采用明示方式向其他继承人或者法院作出,也可以采用默示作出(60日满受遗赠人未作明确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 2.放弃的后果: 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自继承开始时即丧失受遗赠权,其受遗赠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注意: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则不得撤回。 ?甲死后留有居屋1套、存款3万元和古画一幅。甲生前立有遗嘱,将房屋分给儿子乙,存款分给女儿丙,古画赠与好友丁,并要求丁帮丙找份工作。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060321 A.甲的遗嘱部分无效 B.若丁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接受遗赠 C.如古画在交付丁前由乙代为保管,若意外灭失,丁无权要求乙赔偿 D.如丁在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后死亡,则其接受遗赠的权利归于消灭 【C】 (四)执行 遗赠的执行,是指为了实现遗嘱中遗赠部分的内容所做的必要行为和程序。遗嘱执行人通过履行执行遗嘱的职责,实现遗产从遗赠人到受遗赠人的交付转移。 遗赠的执行范围仅限于遗产中的指定部分,遗赠人生前负有缴纳税款的义务或负有债务的,则以遗产对税款、债务清偿后的余额作为执行的范围。遗赠的标的物为特定物时,遗嘱执行人则交付该特定物,该特定物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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