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文化以情、理、法为内容的思想转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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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文化以情、理、法为内容的思想转型 摘要:中国古代法文化以情、理、法为内容,以衡平为手段,以公正和谐司法秩序构建为目的。衡平司法肇始于君权神授思想下的天命观,发展于儒家仁礼思想下的伦理秩序观,表征为法家以法为本的公正法律观,暗合于道家无为而治的自然平衡观,蜕变于阴阳五行学说的对立协调观。衡平司法以国法为基础规范,以天理为最高追求,以礼制为底层规范,以民间法为地方性规范。衡平司法的实践依托制定法,并以制定法中的“不得应为”条为兜底条款。通常情况下严格依法办案就能很好地解决其情、理、法协调问题,当制定法阙如或与天理、人情相抵牾时,司法官往往通过情、理、法的融通,发挥衡平司法的主观能动性,或屈法伸礼,或执法原情。衡平司法有助于弥补法律漏洞,填补法律空白,彰显个案公正,回应自然秩序诉求,最终构建一个合法合情合理的公正和谐司法秩序。 前 言 《礼记·大学》倡导人们明德于天下,治国平天下。从法文化层面看,如何才算天下平?汉文帝时期廷尉张释之坚持司法“天下之平也”的立场。 衡平本身具有掌管、治理之含义 一、古代衡平司法的理论基础 衡平司法的形成肇始于殷商天命神权思想,得益于百花齐放的诸子学说的盛行。天命思想为衡平司法提供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等级思想基础;儒学道德观念为衡平司法注入伦理因素;法家思想为衡平司法提供公正的法律秩序观;道家思想为衡平司法提供天道自然法则;阴阳五行学说为衡平司法提供对立统一的协调思维。诸子百家学说为衡平司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肇始于君权神授的天命观 神权天命思想宣示天的最高性,天子代天行事。古人将天人格化为帝,帝为主宰万物的天神,“帝是理为主” 古人认为天命代表公平、持平的原则,只能遵循不可违背。遵循天命才能维持人类社会稳定、平衡的社会秩序。为贯彻天命思想,统治者自命天子,其言行代表天的意志,审判罪犯因此称“天罚”,具有强烈的神权法特征。天罚本质上是人们对天人关系的认知,也是天命至上的法律表达。 衡平的本意在于秩序的稳定,源于天命的天道、天理是衡平司法的最高准则。天命思想推进古人对自然的思考:君权神授赋予天命公正无私的形象,因此遵循天命治理人间社会能够达到天命本身代表的公正、衡平状态。司法以神权天命思想引导下发展而来的天道衡平规范为依据,追求特定阶级内的衡平。神权天命思想影响下,中国古代社会形成了以彰显天命天法、追求天人沟通等为特征的社会秩序。 (二)发展于儒家思想的伦理秩序观 衡平司法理念是儒家道德伦理观念的法文化延伸。衡平司法发展于汉之后的儒家道德伦理观念。中国传统的衡平司法本质上是一种儒家化的伦理型司法。 儒家讲求和谐秩序、孝悌、仁义以及无讼、息讼,强调德治、以德配位,是中国古代司法秩序注重衡平的重要思想基础。儒家的孝悌思想发展成为亲亲相隐、存留养亲、血亲复仇思想等一系列法律制度,成为古代司法实践实现司法衡平的重要手段。儒家将孝与礼联系在一起,极大地丰富了孝的内涵。 (三)表征于法家思想的公正法律观 法家倡导的“法治”思想促进古代法律思想和法律意识的觉醒,为衡平司法的实现确立了客观的标准和依据。法家强调以法为本,立公弃私,成为中国古代公正法制观念的源头。与儒家的“德治”或“礼治”相对应,法家主张“法治”。 法家更注重法本身制定及执行上的公正与衡平。法家常以尺寸、绳墨、规矩衡石等度量仪器比喻法。 法家对于“法治”的倡导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与执行确立了公正的法律观,对于法律的认识和法律意识的觉醒推进了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对于纠纷解决的衡平追求。法与礼并列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治理的手段。中国古代法文化历史上,礼与法并行相互融合。因此杨鸿烈评价《唐律疏议》认为:唐时除律外,令、格式都是“礼”的表示……使法律全部都受“礼化”。 (四)暗合于道家思想的自然平衡观 古代司法追求与自然平衡相一致的衡平效果。古人认为,人间行事应当遵循自然法则,违反秩序的处罚同样如此。道家的自然平衡观为司法衡平提供了自然和谐理论基础。道家主张“道生一”,认为道是一个统一和谐的整体,尊崇自然,提倡“道法自然”。“道”源于自然界本身,是万物之始;孕育万物且周而复始,永不停息,是万事万物的规律。自然法则能使万物和谐平衡,“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 在道家思想中,自然的“道”是万物的根本。道存在于万物之上,不可违背。因此老子主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五)蜕变于阴阳五行学说的对立协调观 阴阳五行原则是中国古代自然观的重要原则。 阴阳五行学说被董仲舒吸收发展出“天人感应”理论,成为衡平司法的又一指导思想。董仲舒认为:天地一阴一阳,阳为德,阴为刑。 二、古代衡平司法的实践法源 传统衡平司法本质是思想与规则的推进,是规则引导下行为的选择。在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司法者除了援引律令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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