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资料:02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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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引导案例: 甲雇佣乙到自家承包的农地里干农活。乙在干农活过程中,因天突然下暴雨。乙匆忙回家,在乙回家的途中,突遭闪电雷击而死亡。乙的家属要求甲赔偿。 此案中,乙的家属的赔偿请求是否有直接的法律根据?其请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存在正当性 其一,民法调整的私人关系、私人利益的广泛性、复杂性与民法规范的有限性、调整范围的有限性。 其二,民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理念需要借助民法基本原则予以高度集中概括与体现。 其三,民法规范的设计(民事立法)需要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指导思想。 其四,民法规范的实施(民法实施)需要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指南。 其五,民事主体对民法规范的遵守(民事守法)需要以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指南。 其六,民法规范(民事立法)漏洞的弥补需要借助于基本原则作为填补工具。 其七,司法实践中个别民事案件的复杂性和欠缺民事法律的直接规定性需要以民法基本原则赋予法官司法裁量权即赋予法官处理案件的一定的灵活裁量权。 其八,民法为了调整私人关系和私人利益的需要,把原先的道德上升为基本原则。(如,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民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理念,并贯彻于(全部)民事法律制度,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守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特征: 1、抽象性 即是对民法基本精神和价值理念的高度抽象概括,表现为抽象的原则。 2、普适性 由于民法其原则贯彻于全部民事法律制度,具有很强的涵盖性,所以,能够适用于民法的几乎所有制度和规则之中。 3、指导性 即它对民事立法、民事守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4、统帅性 由于它体现了民法基本精神和价值的内容和要求,所以,它在民法制度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同时,它也是构建民法制度体系的基石,因此,它统帅着民法各项基本制度和基本规则。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指导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体现了民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它在民法制度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所以,它对民事立法、民法司法、民事守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指导功能。 2、约束功能 尽管它不直接涉及具体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但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守法和民事活动具有约束性或者约束力。 3、民法规范的解释的准据功能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极其广泛,种类极其复杂,民事立法不可能面面俱到,民事司法实践中也会遇到新的的问题,在民事立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清的情况下,就需要对民法进行解释。民法基本原则是解释民事立法的重要根据。 民法基本原则概括了民法的灵魂。 4、民法漏洞的补充功能 由于各种原因,民法中难免存在漏洞或者缺陷,对此,需要对民法漏洞进行补充。而民法基本原则即具有补充民法漏洞的功能。 四、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人格平等即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体能够平等地表达自己的意思; 3、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机会平等(但不是结果平等,结果不可能平等,强调结果的平等是另一种不公平); 4、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民法保护。 (二)意思自治原则或者私法自治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法规定的范围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思独立、自由、自主,能够充分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并据此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原因:1、民法保护私人关系和私人利益;2、个人能对自己的利益作出最有利的决定。) 1、民事主体能够自主地选择、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参与什么内容的民事活动,与谁进行民事活动等。 2、民事主体自主地进行民事活动,其意思表示真实、自由,不受胁迫或者约束。 3、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民事义务)设立、变更、终止的重要根据之一。 4、民事主体应当然地承受由其自主意思所决定的民事活动的结果或者后果。 (三)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以公平理念和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衡量彼此之间的利益关系(包括财产利益、人身利益),并确定民事主体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民事责任的承担。 1、民事主体享有公平的参与民事活动的机会,以实现其民事利益。 2、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内容的确定应大致(基本)体现公平原则的要求,不得显失公平。 3、民事主体对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体现公平原则。 民事责任承担的三个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其一,对于过错责任而言,民事主体承担的民事责任应与其过错程度相对应; 其二,对于非因双方的过错造成的意外损害,并且法律无规定或者双方无约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对民事责任的分担。如法律有规定或者双方有约定时,从法律或者约定。 4、对于民事主体之间的既定民事法律关系若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从而导致若继续维持原来的既定民事法律关系,将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显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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