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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2021年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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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节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是法院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祈求(主张)和诉讼标物(详细对象)相区别。
四、诉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祈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诉,涉及积极确认之诉和悲观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悲观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规定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法律关系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辩驳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原告是本诉被告,反诉被告是本诉原告。
(2)目在于抵消或者兼并本诉原告所有或者某些诉讼祈求。
(3)独立性:本诉撤回不影响反诉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要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诉讼祈求基于相似法律关系、诉讼祈求之间具备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诉讼祈求基于相似事实。
第二讲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全过程,但不合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涉及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别)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合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要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关于系)
第三讲 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
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
1、独任制合用范畴
(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朴民事案件
(2)某些特别程序案件:合用特别程序审理非重大、疑难宣布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合同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二、回避制度(合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
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
实行一审终审特殊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判决、裁定
2、合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3、确认婚姻效力案件
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5、大多数裁定
6、小额诉讼程序
第四讲 主管与管辖(重者恒重)
一、法院主管范畴
二、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院第一审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
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档和最高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她均应由基层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案件
(3)最高院拟定有中院管辖案件
3、高档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干“想管谁就管谁”)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案件
(2)以为应当由本院审理案件
三、地区管辖(普通地区管辖、特殊地区管辖、专属管辖、合同管辖)
5、普通地区管辖
(1)普通规定:原告就被告
(2)特殊规定:被告就原告
6、特殊地区管辖
(1)合同纠纷特殊地区管辖
(2)侵权纠纷特殊地区管辖
(3)公司诉讼地区管辖
7、专属管辖
(1)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重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8、合同管辖
四、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
1、指定管辖:三种情形
2、移动管辖: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纠错程序)
3、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
五、管辖权异议与应诉管辖
1、提出管辖权异议条件
(1)主体条件:普通状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
(2)时间条件: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异议对象:地区管辖或级别管辖
2、管辖权异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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