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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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2021年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PAGE / NUMPAGES 2021年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节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是法院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祈求(主张)和诉讼标物(详细对象)相区别。 四、诉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祈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诉,涉及积极确认之诉和悲观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悲观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规定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法律关系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辩驳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原告是本诉被告,反诉被告是本诉原告。 (2)目在于抵消或者兼并本诉原告所有或者某些诉讼祈求。 (3)独立性:本诉撤回不影响反诉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要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诉讼祈求基于相似法律关系、诉讼祈求之间具备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诉讼祈求基于相似事实。 第二讲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全过程,但不合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涉及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别)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合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要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关于系) 第三讲 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 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 1、独任制合用范畴 (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朴民事案件 (2)某些特别程序案件:合用特别程序审理非重大、疑难宣布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合同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二、回避制度(合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 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 实行一审终审特殊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判决、裁定 2、合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3、确认婚姻效力案件 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5、大多数裁定 6、小额诉讼程序 第四讲 主管与管辖(重者恒重) 一、法院主管范畴 二、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院第一审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 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档和最高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她均应由基层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案件 (3)最高院拟定有中院管辖案件 3、高档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干“想管谁就管谁”)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案件 (2)以为应当由本院审理案件 三、地区管辖(普通地区管辖、特殊地区管辖、专属管辖、合同管辖) 5、普通地区管辖 (1)普通规定:原告就被告 (2)特殊规定:被告就原告 6、特殊地区管辖 (1)合同纠纷特殊地区管辖 (2)侵权纠纷特殊地区管辖 (3)公司诉讼地区管辖 7、专属管辖 (1)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重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8、合同管辖 四、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 1、指定管辖:三种情形 2、移动管辖: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纠错程序) 3、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 五、管辖权异议与应诉管辖 1、提出管辖权异议条件 (1)主体条件:普通状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 (2)时间条件: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异议对象:地区管辖或级别管辖 2、管辖权异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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