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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强迫检定计量用具目录
国家强迫检定计量用具目录
国家强迫检定计量用具目录
国家强迫检定计量用具目录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迫检定的工作计量用具检定管理方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拟订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用具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迫检定的工作计量用具目录》 的明细项目。 本目录项目, 凡用于贸易结算、 安全防备、 医疗卫生、 环境监测的, 均推行强迫检定。详细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
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
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游体量提:游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乳汁计;
优选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已撤消,依照文件: 对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
共和国强迫检定的工作计量用具目录》撤消的通知(国质检发〔 2002〕 386 号)。)
28、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29、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0、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1、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录电度表;
32、丈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3、绝缘电阻、接地电阻丈量仪:绝缘电阻丈量仪、接地电阻丈量仪;
34、场强计:场强计;
35、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6、照耀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耀量计、医用辐射源;
37、电离辐射防备仪:射线监测仪、照耀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8、活度计:活度计;
39、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0、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1、声级计:声级计;
42、听力计:听力计;
43、有害气体剖析仪: CO剖析仪、 CO2剖析仪、 SO2剖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4、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均衡剖析仪;
45、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6、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47、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8、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
度计、原子汲取分光光度计;
49、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
50、烟尘、粉尘丈量仪:烟尘丈量仪、粉尘丈量仪;
优选
51、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剖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2、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3、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54、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55、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新增,依照文件: 对于调整《中华人民
共和国强迫检定的工作计量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法〔
1999〕 15 号) )
56、棉花水份丈量仪:棉花水份丈量仪;
(新增,依照文件:
对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
国强迫检定的工作计量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法〔
1999〕 15 号) )
57、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新增,依照文件:
对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
制检定的工作计量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法〔
1999〕 15 号))
58、微波辐射与泄露丈量仪: 微波辐射与泄露丈量仪。 (新增, 依照文件: 对于调整 《中
华人民共和国强迫检定的工作计量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法〔
1999〕 15 号))
59、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新增,依照文件:
对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
和国强迫检定的工作计量用具目录》撤消的通知(国质检发〔
2002〕 386 号))
60、热能表:热能表。(新增,依照文件:
对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迫
检定的工作计量用具目录》撤消的通知(国质检发〔
2002〕 386 号))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依据本目录,联合当地域的实质状况,确立详细实行的项目。
四、本目录由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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