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段检修施工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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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37 - 场段检修施工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场段内施工作业安全、有序的开展,规范场段内各项施工作业流程,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地铁管辖场段内已投入(试)运营的线路,运营分公司各单位以及参与场段施工的单位、人员必须共同遵守,所有场段施工必须遵循本管理细则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场段生产区域:包括出入场(段)信号机往场(段)方向的场段线路、各类库房、运转楼及公共区域等;线路两侧以隔离护栏、围墙为界线,无隔离护栏、围墙的,则以轨道中心线两侧 3 米为界;终端以线路尽头为界线(办公楼、会议楼、培训楼、食堂、物资仓库、危险品库等办公生活建筑除外)。 第四条 场段施工:指在场段管辖区域内进行的各类施工。办公楼、会议楼、培训楼、食堂、物资仓库等办公生活建筑由区域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不纳入本规定。 第五条 影响列车出入场(段)的场段施工:影响出入场(段)线所涉行车设备的正常投用,对列车出入场(段)造成不同程度影响的施工(影响不能确定的,按影响办理)。此类施工由运管中心负责审批。 第六条 不影响正线行车及列车出入场段的场段施工:场段范围内除影响列车出入场(段)以外的施工。此类施工由场段负责审批。 第七条 场段轨行区域:场段轨行区域包括出入场(段)信号机往场段方向至各类库房出库信号机的所有线路(含试车线)。 第八条 行车设备:信号系统、线路及对应基础结构、接触网及变电系统、传输系统、上层网、800M无线系统、调度电话、营运列车等直接与行车相关的设备,与行车有关的机电、工建、通号、供电、车辆等设施设备均应纳入行车设备的范畴。 第九条 抢修施工:危及正线行车安全或大幅降低行车效率的,须立即进行设施设备故障抢修的施工。 第十条 重大施工:造成关键运营设施设备功能发生变化或缺失、行车或客运安全/服务受到影响、运行效率降低、运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的施工。 (一) 一级重大施工 1、造成部分运营线路中断或车站停用的施工; 2、信号、供电、轨道等关键运营设施设备(系统)整体性改造、整治、接入; 3、造成既有运营线路上和场段范围内的关键运营设施停用、降级使用、功能变化或缺失、运营计划大幅调整、运能降低、运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的施工。 (二) 场段二级重大施工 1、场段行车设备(线路)部分停用或新增; 2、场段轨道、信号、供电等运营设备(系统)大中修项目、软件升级。 第十一条 施工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施工实施,落实施工安全管理的人员。每一项施工有且只有一名施工负责人,每一名施工负责人同一时间段内只能负责一项施工。 第十二条 施工监管人:在外单位进行施工作业时运营公司内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人员。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施工作业的专业划分和运营公司各部门(中心)的职能划分,对在运营分公司管辖范围内施工的外单位进行日常管理的部门。 第十四条 工完场清: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已撤离,动用的设备、设施已恢复正常,工器具、物料已撤离,防护措施(包括接地线等)已撤除,无妨碍行车和设备安全的因素。 第十五条 计划审批部门:在各类检修施工实施前,对施工计划进行编制及审批的部门。 第十六条 外单位:与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在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管辖范围内施工的所有外单位(长期委外单位除外)。 第十七条 设施设备首次启用 场段生产区域内各类设施设备首次启用前,由运营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以《场段设施设备启用状态确认交接单》(附件1)向使用部门明确设施设备状态是否具备使用条件并向技术管理部报备。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十八条 各部门、中心施工管理职责详见《施工检修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场段施工人员职责 (一) 施工负责人应按管理规定要求,在施工请点完成后,组织人员实施作业,并对该施工全面负责,直至销点结束。 (二) 每一项施工(含单专业作业和多专业配合作业)在施工前均须安排专人担任施工负责人,由其负责施工请点和销点,以及施工安全的落实工作;如涉及多点作业的施工,施工负责人应指定专人担任其他作业点的施工责任人。 (三) 施工人员应接受施工区域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四) 施工负责人职责: 1、负责作业人员、设备的管理; 2、负责办理施工登记、注销手续; 3、作业过程的组织指挥; 4、及时与DCC联系作业有关事项; 5、作业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与确认; 6、出清作业区域、设备状态恢复正常的确认。 (五) 施工监管人职责: 1、协助外单位办理施工请销点,检查外单位人员施工防护、劳动保护情况; 2、负责清点进出作业区域的施工作业人员; 3、负责监督外单位的施工作业安全; 4、负责检查外单位人员、物品(工器具、材料、施工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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