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VIP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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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大事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有效应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大事,准时保障、复原城市公共汽电车正常运行,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大事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大事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大事应急预案管理方法》《交通运输突发大事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突发大事应急工作暂行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大事分级   本预案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大事,是指由于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事故、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患病恐怖攻击或极端暴力攻击等缘由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量人员需要疏散和严峻社会危害的紧急大事。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大事根据性质类型、严峻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格外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3.1 Ⅰ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大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大事: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严峻危及人员生命平安的运营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平安的;(2)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患病恐怖攻击或极端暴力攻击,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平安的;(3)其他可能造成格外重大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大事。   1.3.2 Ⅱ 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大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大事: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严峻危及人员生命平安大事,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平安的;(2)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患病恐怖攻击或极端暴力攻击,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平安的;(3)其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大事。   1.3.3 Ⅲ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大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大事: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严峻危及人员生命平安大事,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平安的;(2)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患病恐怖攻击或极端暴力攻击,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平安的;(3)其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大事。   1.3.4 Ⅳ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大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大事: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危及人员生命平安大事,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平安的;(2)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患病恐怖攻击或极端暴力攻击,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平安的;(3)其他可能造成一般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大事。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协调的Ⅰ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大事。   本预案指导地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大事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大事的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大事发生后,公共汽电车客运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立刻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预判为Ⅰ级突发大事,需要交通运输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准时向交通运输部报告有关信息并提出申请。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大事特点,应急处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人民为中心,快速反应。   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动身,把人民群众生命平安放在首位,全力抢救,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削减损失。   (2)属地为主,分级负责。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和权限,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协调有序地开展抢救、突发大事处置和善后工作。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实行“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突发大事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落实预防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大事的各项措施,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4)消退影响,防患于未然。   尽最大力量掌握、减轻和消退突发大事带来的社会危害,并建立完善长效防控机制。   1.6 预案体系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大事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国家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大事应急预案、省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大事应急预案、市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大事应急预案及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突发大事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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