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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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规范本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处方,是由已在本院注册并获得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由具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细则适用于本院所有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科室及其人员。 本院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二条 处方标准和格式 本院处方按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规定的标准,和省卫计委统一制定的格式印制。处方标准分两部分: 一.处方内容 1.前记:包括本院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包括患者身份证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号。 2.正文:以R:标示,处方医师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盖专用签章。 二.处方颜色 1.普通处方为白色纸印刷。 2.急诊处方为淡黄色纸印刷,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为淡绿色纸印刷,右上角标注 “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纸印刷,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用为色纸印刷,右上角标注“精二”。 6.处方纸张大小为:32开, 挂号处方下方增设可截下的挂号单附页。 第三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1岁以内写到天,7岁以下写到月,因体重原因导致年龄与用药剂量不相符时应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处方应注明临床诊断;因特殊原因当时未注明,医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药房并及时到药房补填。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应当与药剂科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四条 处方权的获得 1.注册在本院的执业(助理)医师医院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2.试用期人员开具的处方,应经医院具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后方有效。 3.进修医师由医院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4.本院已获得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和处方调剂资格的药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但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6.获得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应在医务质管部和药剂科签名留样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五条 处方的开具 1.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小组负责根据我院性质、功能、任务,组织制定医院药品处方集。 药剂科按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小组批准后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不得超过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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