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改革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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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改革措施   一、具体改革举措   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不再申请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体办理程序按照《关于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902号)执行。(《全国版清单》第40项)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定期组织医疗机构校验,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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