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律本科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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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学号 案由 王某诉张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车主张爽与好友李玉相约自行驾车到外地游玩,见朋友王博有空,于是,便邀请王博同去。三人均有驾照。在游玩途中,王博见张爽开车累了,提出由他代为驾驶。王博在驾车过程中不慎与高速公路护栏相撞,导致王博死亡、张爽、李玉均不同程度的受伤、张爽的私车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博负全部责任。王博的妻子王静要求张爽赔偿未果,遂以其为张爽的义务帮工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车主张爽赔偿各类损失51万余元。诉讼中,张爽反诉王静,要求他们赔偿其医疗费用、车辆损失6万余元。 案件焦点 (1)王博与张爽之间能否构成帮工关系;(2)王博的过错能否减轻张爽的赔偿责任;(3)张爽的损失可否要求王博的妻子王静赔偿。 争议与分歧意见 一、王博与张爽之间能否构成帮工关系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博与张爽之间构成帮工关系。张爽外出游玩,邀请王博陪同。开车并不是王博的义务,王博因见张爽开车较累,主动提出代驾。视为发出要约,张爽让王博驾驶,视为接受了要约,双方因此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完全符合帮工关系的特征,属于义务帮工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博与张爽之间不构成帮工关系。有人提出张爽、王博、李玉属于“自驾游”性质,三人均有驾驶义务。因此王博与张爽与不构成帮工关系。 二、王博的过错能否减轻张爽的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博的过错不能减轻张爽的赔偿责任。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为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说明帮工自身遭受损害的规则原则为无过错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博的过错能减轻张爽的赔偿责任。依据是《人损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是,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与过错责任也是可以适用过失相抵的。 三、张爽的损失可否要求王博的妻子王静赔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爽的损失可以要求王博的妻子王静赔偿。王博因为过失造成张爽人身损害,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根据侵权责任自负的一般原则,王博应承担侵权责任。张爽的责任可以要求其妻子王静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爽的损失不可以要求王博的妻子王静赔偿。王博与张爽之间属于帮工关系,对于王博造成的损害应有张爽进行赔偿。 解析 一、王博与张爽之间能否构成帮工关系。 第一种意见:处理帮工关系的法律依据是《人损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是帮工人致人损害责任,第十四条规定的是帮工人自身遭受损害的责任。“帮工”关系特指的就是帮工人自愿、无偿、临时为被帮工人提供服务帮工应当是经过他人同意或默许的,所以构成帮工关系。对于“自驾游”一说,笔者不敢苟同,对与第二种意见:自驾游的特征有1、聚会是自发性的组织,没有商业和盈利成分。2、?聚会费用是AA制摊分。路桥费,油费以车为单位按乘员AA制;吃住旅游费用按团队实际费用摊分。3、??每次活动的组织策划人全部是义务协助和策划活动的。4、?组织策划人有义务协助和指导队友,但对队友的行为后果不负所有法律责任。,所以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而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王博在从事帮工活动中造成的损害,被帮工人张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应当构成帮工关系,王博提出代架,张爽默认同意,并转交其驾驶,王博又是自愿,所以构成帮工关系。 二、王博的过错能否减轻张爽的赔偿责任。 我详细的对第二种意见进行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的规定。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据此,对《解释》第17条第3款所规定的赔偿费用范围,可适当考虑一部分为恰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关于“受害人索要精神损失赔偿金时,如果自己对损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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