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解读3_j.pdfVIP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解读3_j.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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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破产抵销权 《司法解释(二)第 41-46 条》 一、破产抵销权行使的基本条件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 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债权人主张抵 销,管理人不得以下列理由提出异议: 1.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2.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3.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 【知识点链接】 根据《合同法》第 99 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 种类、 品质相同的, 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 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 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二、破产抵销权行使的基本程序 1.主体 债权人依法行使破产抵销权, 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 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 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管理人的异议权 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 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 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抵销的生效时间 (1)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 经审查无异议的, 抵销自管理人 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2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 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 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三、不得抵销的情形 1.权利滥用限制 为了防止破产抵销权被当事人所滥用, 损害他人利益, 《企业破产法》 第 40 条对破产抵 销权同时规定了禁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 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 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 1 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 对债务人取 得债权的; 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 1 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 债权的除外。 《司法解释(二)》第 44、45 条针对两种特殊情况作出细化规定: (1)破产申请受理前合同法上抵销 破产申请受理前 6 个月内,债务人有破产原因,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 债权人的清偿, 原则上有效, 但其抵销的债权债务属于法定不得抵销情形之一, 管理人有权 主张该抵销无效。 (2 )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的抵销 如果存在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 债务人管理人以抵销存在不得抵销情形提出异 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以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 【案例】2013 年 11 月 13 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 A 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人 B 公司因 对 A 公司名下房产享有抵押权而享有优先受偿债权 100 万元。2013 年 11 月 25 日,B 公司将 其债权转让给 C 公司, C 公司同时对 A 公司负有债务 100 万元。管理人向 C 公司发出偿债通 知书后, C 公司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解析】 由于 C 公司取得的该项债权享有抵押权,在破产程序中原本就可以全额优先受 偿,相关债权债务的抵销并不影响其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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