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传染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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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传染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我院传染病防治工作,保障人体健康与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院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传染病培训等管理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对于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工作三级管理网络,即医院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业务主管部门(防保科、医务处、院感科、护理部、检验科、输血科、质管科、经管科、门急诊部、信息中心、宣传科、药剂科、总务科、设备科、保卫科等)和业务科室传染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科主任、护士长、住院总或科秘书)。 第四条 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管理任务,负责制定传染病防治工作规划、预案及规章制度,并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和有关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实施全院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 第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在医院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具体负责建立传染病防治及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负责传染病知识培训与宣传;指定专人负责传染病报告的接收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进行网络直报;对全院的疫情报告进行监督管理;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纳入医院质量管理和绩效考核;配合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负责传染病的医疗救治、护理、消毒隔离管理和监督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工作。 第六条 业务科室传染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在科主任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科室的传染病管理、报告、核对和自查等工作。对本科室医生和实习生定期进行有关传染病防控知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负责建立并督促检查本科室的传染病报告、登记情况,配合疾控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标本采集等。相关科室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检验部门应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第三章 疫情报告和公布 第七条 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八条 应严格执行国家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本单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传染病相关疫情信息。 第九条 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责任疫情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需立即详细准确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做好相关登记和报告卡的交接工作。 第十条 传染病报告时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对甲类传染病或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应立即报告防保科和医务处,同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防保科应在2小时内进行疫情网络直报。 对乙类、丙类或按照规定需要进行报告的其它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应当及时上报,防保科应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第十一条 防保科接到甲类传染病或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后,立即通报院领导和医务处,由医务处组织专家讨论,初步认定后,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它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对院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等,必须依照相关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章 医疗救治与疾病控制 第十二条 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一旦发现疫情,应及时报告,医务处组织专家会诊,经过初步确诊的传染病人,由感染科或其它有感染病区的科室集中收治,或转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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