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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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商都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修订版)   1 总 则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乌兰察布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商都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度本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自治区及相邻其他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自治区及其他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国内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省份以及与我区接壤或有交通往来的国家、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旗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盟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盟市;   (4)霍乱在一个盟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盟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旗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旗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镜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碳疽病例,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旗县市区;   (3)霍乱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旗县市区;或市辖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8)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旗县市区,或市辖区首次发生;   (9)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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