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项目代建+监理模式实施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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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路项目代建 +监理模式实施方案 一、背景环境 (一)工程监理制、代建制发展情况 1、工程监理制发展概况 1986 年,原交通部根据国家提出的“抓住引进世界银行贷款机 遇,对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的精神, 选择世行贷款项目陕西省西安至三原一级公路(总投资约 1.47 亿), 进行工程监理制试点。 1987年,在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原交通 部选择世行贷款的京津塘高速公路项目(总投资约 10 亿)全面实行 工程监理制试点, 时任交通部公路局局长的杨盛福同志兼任京津塘高 速公路工程总监理工程师, 该项目实施监理制度的做法和经验获得时 任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同志的充分肯定。 原交通部率先试点两年之后, 为探索总结经验, 建立适合国情的 建设工程管理制,我国按照“谨慎起步”的原则,于 1988年年底, 确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沈阳、哈尔滨、南京、宁波、深圳和能源 部的水电系统、交通部的公路系统,进行工程建设监理试点。 1997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做 出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 范围内进入全面推行阶段,从法律上明确了监理制度的法律地位。 2000 年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279 号) ,对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2004 年施行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93 号) ,对工程监理 1 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作出了规定。 2 、工程代建制发展概况 项目“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建设经理制( CM),即通过招 标等方式, 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 严格控制项目 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在美国、加拿大、 欧洲和澳大利亚等地被广泛地应用于大型建设项目的承发包和项目 管理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代建”模式在 20 世纪 90 年代进人我国 ,1993 年厦门市在深化 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草的过程中, 针对市级财政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 项目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投、建、管、用”多位一体的弊病,通过 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 将部分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 目委托给有实力的专业公司, 由其替代业主对项目实施建设管理, 这 被看作是我国“代建制”的雏形。此后,安徽、重庆、青岛相继开展 了代建制试点工作。 2004 年 7 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国发 [2004]20 号) ,对大范围推广代建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海南是国内公路工程项目中推行代建制较旱的省份。 2004 年, 海南省人民政府出台《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对代建制适 用项目,代建单位准人条件及相关要求做出明确规定。 2006 年海南 省人民政府再出台 《关于加快公路建设的决定》( 琼府 〔2006〕69 号) , 指出“属于省政府投资建设的国道、省道公路主干线建设项目,除海 口、三亚市辖区内的由该市政府组织实施外,在其它市、县辖区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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