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法律基础》课堂教学实效性的探讨.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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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法律基础》课堂教学实效性的探讨 课堂教学的实效性是指通过课堂教学活动,学生在学业上有收获,有提高,有进步。具体表现在:学生在认知上,从不懂到懂,从少知到多知,从不会到会;在情感上,从不喜欢到喜欢,从不热爱到热爱,从不感兴趣到感兴趣。但是,通过笔者对三所高职校学生的一项“《法律基础》课程及内容是否能引起你的学习兴趣”的问卷调查,发现有51.4%的学生对这门课程有点兴趣,18.6%的学生对此非常有兴趣,而22.6%的学生对该课程毫无兴趣。可见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渴求程度不高,学习兴趣并不浓厚。因此,分析和探讨高职院校《法律基础》课堂教学实效性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高职《法律基础》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重视教材内容而浮于表面的“教条主义” 主要表现在教师没有从《法律基础》课的课程目标、高职校人才培养目标以及高职生的特点,整合教学内容,唯教材是从。在教学内容上,教师片面追求知识的完整性、体系性和逻辑性,以理论讲授为主,缺少对法律实践性、应用性教育。限于教学时数的限制,勉强做到蜻蜓点水,无法深入。教学内容缺乏梯度性,教学重点难点缺乏科学考量。导致当课程结束时,学生记忆中只存在一些零散的法律名词而已,无法真正领悟并养成法律信仰,更无从谈起如何帮助解决学生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2.注重教学方式而忽视内涵的“形式主义” 主要表现在教师只注重教学方式的设计,而较少考虑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内在联系。如在情景教学中,一味单纯地迎合学生,把情景教学设计的重点放在如何设置丰富多彩的情景去吸引学生,而不是设置有探究价值的情景去吸引学生,激发学生探究的欲望,提升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在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取缺乏时代性、新颖性、针对性、示范性。也就说教师没有紧跟立法的进展增添新的内容,习惯于随机虚构案例或只关注案例与教学内容有关,而忽视案例当事人的社会角色与年龄以及整个社会关注度。 3.赞成课堂生成而应对乏力的“虚无主义” 主要表现在教师按照事先的预设展开教学,只关注自己的教学环节进展情况,对于学生的回答及出现顾及不暇,尤其是学生提出一些独到的见解,教师解释错误或不予理睬。现在大部分老师在理论上开始重视课堂生成,不再排斥另类回答。但实际操作中,课堂生成资源往往不受老师重视。因为课堂生成的内容往往稍纵即逝,很难把握,生成的内容五花八门,让人措手不及,生成的内容打断了原有教学思路,干扰课堂进程。 二、提高高职《法律基础》课堂教学实效的路径 1.提高教学实效的基本点——整合教材内容 教材是教师教,学生学的依据。由于教材本身所具有的滞后性,使得教师不能唯教材是从,完全照搬照讲教材。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目标,学生的学情以及学生未来的职业需求,即在把握一目标一中心一立足点的前提下,整合教学内容,确定教学内容的主次,避免面面俱到,满足够学够用。具体来讲,一目标一中心一立足点是以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为目标,以学生的兴趣、需要、认知能力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思想为立足点,合理整合教学内容。以此为依据,在教学中,笔者根据学生的心理和行为特点将《民法》、《刑法》和《经济法》确定为全书的重点,每章有每章的取舍。如《民法》部分突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刑法》突出“违法”“犯罪”的概念以及未成年人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经济法》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劳动法展开,为学生走向社会做好法律储备。同时,又根据不同专业学生关注不同领域的法律知识进行专题讲座。如商务管理系的学生更关注经济领域的法律知识,而建筑工程系学生则更关注建筑施工、招投标方面的法律规范。这样结合大学生实际,结合生活,有所取舍,有所侧重,既满足学生的不同知识需求,取得良好教学效果,又能在有限的课时内完成。 2.提高教学实效的着力点——优化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直接关系到《法律基础》课教学的实效性,前苏联教育学家苏霍姆林斯基指出,只有能够激发学生去进行自我教育的教育才是真正的教育。根据《法律基础》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学情,教师应将情景式教学、案例式教学、专题式教学、互动参与式等教学方式落到实处。譬如在情景式教学中,要学会引入生活情景,激发学生的兴趣,设计问题情景,启发兴趣,善用感情元素,增强情景的感染力。如:在学习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维护时,单纯的理论讲解并不能够引起学生的共鸣,设置了生活中“法院执行机关处置“老赖”的情境,让学生在自我分析体会中,了解到“老赖们”的行为不仅仅是对相应行为人或对象的不负责任,更是对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践踏。在案例教学中,教师选取案例时尽量满足“三贴近”,即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现实。也就是说案例的选取应是大学生接受的视野范围以内的典型案例,案例中的典型人物要与大学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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