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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912 号地铁大厦8 层
电话:0791 传真:0791
邮编:330038
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 (南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江西恒大高新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恒大高新”或 “公司”)委托,就公司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
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江西恒大
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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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解锁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
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
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
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
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三、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公司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及印章真实无误,公司有
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有效;
(四)公司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
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目的使
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作为公司本次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或公开
披露,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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