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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公司法
股东的权利之二
了解了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表决权、知
情权等股东权利,我们继续交流股东的其他几项权利。
五、股权转让权
股权转让权是指股东依法转让自己所拥有的公司股权的权
利。尽管人们对股权的性质存在着一定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股
权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在现代社会,股权是人们财富的一种重要
组成形态。从某个意义上讲,股权是股东出资财产的一种财产转
化形态。股权具有财产权的属性,而财产的一个主要特征是流通
性。因此,股权具有流通性,股东可以依法转让股权。其实,股
权转让,也是股东转移投资风险、实现股权变现以便收回投资的
重要方式。基于资本维持原则,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那么,公司成立后,股东是否就一定被困死在公司呢?答案是否
定的,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而退出公司。此外,通过股权转让,
股东实现了股权这种特殊财产形态向货币财产的转化,实现了资
金变现功能和投资回收功能。综上,股权转让权是股东的一项重
要权利,股权转让是股东转移风险、退出公司、实现资金变现的
重要手段。
基于有限公司人合性的原因,法律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
制,要比对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严格的多。关于有限公司的
股权转让,我们有专题探讨,在此不再赘述。关于股份公司的股
商法学-公司法
权转让,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限制转让为例外。股东可以依法
自由转让股份,无须事先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但是出于对股份
公司利益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公司法对特定主体的股权转
让权作出了一定的限制。我国公司法第 141 条规定:发起人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该 1 年期限被称为股权锁定期,在此期限
内,股东不得转让股份。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
监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
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的重大事项都需要由股东会
进行决定。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在公司章
程固定的时间召开,犹如我们国家每年在春暖花开的季节召开
“两会”一样。那么在定期会议之外,公司如果有重大事项需要
股东会决议怎么办呢?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根据我国公司法的
规定,代表有限公司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
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股份公司 10%以
商法学-公司法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譬如,在 2010 年发生的国美控制权争夺案中,国
美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黄光裕,在看守所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要求罢免时任国美董事局主席陈晓的董事资格。国美公司尊
重了身陷囹圄的股东的权利,并依法及时召开了国美公司临时股
东大会。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每个股东都享有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权利,只要那些所持股份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
享有这一权利。理论上对此称之为少数股东权。
七、股东会召集、主持权
在通常情况下,股东会会议应当有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那么,在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特别是内部发生矛盾,董事
会不召集时,该怎么办呢?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
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也不召集和主持时:代表 1/10 以上表
决权的有限公司的股东,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10%以
上股份的股份公司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简言之,在特定
情形下,股东拥有召集、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
【司法解散请求权】
司法解散请求权,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在特定条件下,
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强制解散的权利。基于企业维持原则,非经法
定程序不得轻易宣布一个公司的解散及其法人资格的消灭。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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