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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公司法
股权转让中应注意的关键点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是最为常见的公司纠纷。
那么,在股权转让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呢?股权转让中需要考虑
的因素很多,概括地说,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一、作为转让对象的股权上面是否仍然负载有出资义务。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只要认缴了出资,就可以取得
股东资格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即使股东尚未实际履行出资义
务。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虽然享有股权,但是该股权上面仍然负
载着出资义务,并且这种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在实践中,尽管这种尚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股权仍
然可以转让,但是对受让人来说却存在很大风险。因为,根据我
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如果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所受让的股权上面仍然负载有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则受让人需
商法学-公司法
要与转让人一起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受让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应当认真审查拟受让
的股权上面是否仍然存在着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在资本认缴登
记制全面实施后的今天,股权转让中尤其应该注意这个问题。此
外,还应当调查拟受让的股权上面是否存在其他权利负担,譬如
是股权质押等。
二、慎重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在转让股权时,应当根据公司的资产状况、经营现状、发展
前景等因素科学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然而,实践中人们通常习惯
于根据公司成立时转让人的出资额确定股权转让价款。根据契约
自由原则,当事人自由确定股权转让价款本无可厚非。但是,实
践中发生的不少股权转让纠纷,却是因为当事人确定股权转让价
格时,没有全面考虑可能影响股权价格的诸多因素而引起。譬如,
受让人取得股权后,发现公司对第三人存在一笔大额债务。后来,
第三人诉请公司偿还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公司财产,由此导致受
让人所受让的股权价值严重缩水。
因此,在确定股权转让价款时,应当认真审查转让人是否已
经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是否存在有重大债务,公司是否有重大诉
讼或者潜在的重大诉讼行为等等。
三、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出于对有限公司人合性的维护,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
商法学-公司法
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对外转让),需要经过其他股
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因此,在拟定股权转让方案时,首先应当确定是股东之间相
互转让股权,还是对外转让股权。如果是对外转让股权,应当书
面征询其他股东是否同意以及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妥善保存
这些资料。
如果股权对外转让时,未经征询其他股东是否优先购买而直
接对外转让股权,则该项交易存在被法院宣告无效的隐患。对于
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行为,尽管理论上存在无效
说、有效说、效力待定说和可撤销说,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其他
股东以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或宣告该项股权转
让行为无效时,法院基本上都支持了原告的请求。公司法司法解
释四基本上也持该种观点。
在实践中,法院甚至对那些形式合法但实质侵犯股东优先购
买权的股权转让行为也判定为无效。譬如,在著名的浙江复星诉
上海证大等“上海外滩地王案”中,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
虽然被告的股权转让行为在形式上并未侵犯原告股东的优先购
买权,但是,从被告之间发生的一系列交易行为的实质看,其根
本目的在于规避对外转让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法律
规定。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四、股东名册的修改。
商法学-公司法
认定股东资格,有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在实践中,出于便
捷性的考虑,人们通常根据形式标准来认定股东资格。其中,认
定股东资格的主要形式标准是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具有股东身份
的推定效力,但凡是记载在股东名册上者,就是公司的股东,可
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股东权利,除非有人依法向法院提出相反证据
并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简言之,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以及受让
人与公司之间,主要根据股东名册来判定股权变动的效力。
因此,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还应当及时修改股东名册,
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将股权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是公
司的一项法定义务。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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