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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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一、投保对象: 建筑工程所有施工人员 二、投保险种: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区域内从 事管理和作业过程中,或者在施工期限内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内, 或者从施工现场到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往返途中遭受意外伤害, 并 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且给 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 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 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 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 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 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3、医疗费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 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 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 (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 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 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 急诊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赔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 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 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 90 日为限。 (3)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 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本附加保险 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 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 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投保单明细表 投保人名称 投保人地址 凡年满 16 周岁至 65 周岁,且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施工作 被保险人 业的人员。 营业性质 建筑业 1、每人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额: 30/50/60/80 万元 保险金额 2、每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 30/50/60/80 万元(按残疾比例赔付) 3、每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3/5/6/8 万元 身故、残疾无免赔额。 免赔额 意外伤害医疗免赔额为扣除 100 元后,按 100%比例赔付。 费 率 ( ‰ ) 保险费计算 100 章至 700 章合计减 100 章工程险预留保险费×保险费率保险费 保险合同正式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由投保人将保险费划转至西部 付费日期 保险经纪公司保费专用账户。 保险条款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自保险费到帐次日零时起生效,至竣工验收合格后顺延 3 个月。预计从 保险期限 2016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 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向西安市 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诉讼裁决。 下列特别约定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 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约定为准。 1、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因公外出期间或前往建筑工地往返途中因遭受意外事故(包括交通事故) ,而身故、残疾及支出医疗费用的属保险责任范围。 2、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施工区域或生活区域内,因遭受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意外伤害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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