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信息传递处理单 (2).docVIP

药品质量信息传递处理单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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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信息传递处理单 信息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信息性质 通知类 信息主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甘草片和复方地芬诺酯片购销管理的通知 主要内容 2009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503号),对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甘草片、复方地芬诺酯片的购销管理提出了要求,对遏制此类药品从药用渠道流失和滥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来,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品种目录见附件1)、复方甘草片和复方地芬诺酯片等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在购销环节发生流失的案件仍时有发生。 (一)从生产企业直接购进上述药品的批发企业,可以将药品销售给其他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从批发企业购进的,只能销售给本省(区、市)的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 (二)在药品零售环节,上述药品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管理,严格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和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60号)要求,将上述药品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一并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上述药品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如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上述药品的,应当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收集日期 2013.07.13 收集人 传阅人员 处理措施 组织全体员工学习。 处理结果 已自查。 反馈信息 无违规销售的情况。 药品质量信息传递处理单 信息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信息性质 通知类 信息主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银杏叶提取物和银杏叶药品检验的通告(2015年第20号) 主要内容 2015年6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银杏叶药品补充检验方法。现就开展银杏叶提取物和银杏叶药品检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企业(含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提取物生产企业)、银杏叶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要根据《银杏叶提取物、银杏叶片、银杏叶胶囊中游离槲皮素、山柰素、异鼠李素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对本企业自2014年1月1日以来生产的所有银杏叶提取物、银杏叶片和银杏叶胶囊逐批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包括合格与不合格的)报告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述自检不晚于2015年6月15日完成,同时向社会公布。其中,凡检验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并召回已上市产品,召回信息一并向社会公布。 二、已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5、第17号进行召回产品的企业,对已召回及正在召回的药品按照公布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凡检验不合格的,要向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其原料购进企业、数量,用于生产产品的批次,并向社会公布。 收集日期 2015.6.8 收集人 传阅人员 处理措施 组织全体员工学习。 处理结果 已自查。 反馈信息 无违规销售的情况。 药品质量信息传递处理单 信息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信息性质 通知类 信息主题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部分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抗菌药物等处方药 主要内容 信息内容及要求:近一个时期,个别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处方药问题社会反映强烈,给公众用药安全带来隐患。国家规定抗菌药物等药品在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只有根据医师明确诊断和使用品种、剂量及疗程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抗菌药物。这既是为了保证公众用药安全,也是为防止抗菌药物滥用产生的细菌耐药性而带来更为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做相应的处理;为此,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重申: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要按照规定严格审核购货方资质,严禁将药品销售给无法定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按照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要求销售药品。 收集日期 2014-05-09 收集人 传阅人员 处理措施 组织全体员工学习。 处理结果 已自查。 反馈信息 无违规销售的情况。 药品质量信息传递处理单 信息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信息性质 通知类 信息主题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部分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抗菌药物等处方药 主要内容 信息内容及要求:近一个时期,个别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处方药问题社会反映强烈,给公众用药安全带来隐患。国家规定抗菌药物等药品在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只有根据医师明确诊断和使用品种、剂量及疗程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抗菌药物。这既是为了保证公众用药安全,也是为防止抗菌药物滥用产生的细菌耐药性而带来更为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做相应的处理;为此,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重申: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要按照规定严格审核购货方资质,严禁将药品销售给无法定资质的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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