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用生物制品研发与申报——备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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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生物制品研发与申报培训;培训目录;一、菌(毒)种种子批建立试验;1 原始种子;2 种子批定义 原始种子定义;基础种子批定义;生产种子批定义;3 种子批的建立 原始种子批的建立;基础种子批建立;生产种子批的建立;4 基础种子的鉴定 基础种子鉴定;(1)生物学特性鉴定 细菌、支原体类:形态和培养特性、生化特性、血清学特性。 病毒类:血清学特性。;(2)含量测定;(3)安全或毒力试验;(4)免疫原性(或最小免疫剂量)试验;血清学效力检验与靶动物免疫攻毒保护 相关性的研究;针对???种动物、多种接种途径、各靶动物、各使用日龄都应进行免疫原性(或最小免疫剂量)试验。 针对多个血清型的疫苗应进行交叉保护试验。 不同地区的流行毒株交叉保护试验(如AIV)。;(5)免疫抑制试验(可能不适用);(6)毒力返强试验(可能不适用);在传代过程中,应根据菌(毒)种在靶动物体内的增殖特点,在适宜时间采集含菌(毒)量最高的组织、血清(如:PRRSV接种后第5天病毒载量最高采血清)、分泌物或排泄物,经适当处理作为继代接种物,以确保微生物的重分离率和传代成功率。 禁止将重分离的微生物在体外增殖后再进行传代。 应使用基础种子的最低代次对第一组试验动物进行接种。 应采用适当的检测方法,鉴定分离物中是否存在被检微生物,并测定其含量。;继代:由前次接种动物分离到的材料,按照与第一次传代相同的途径接种继代动物。每一次继代后的病原应进行重新分离与鉴定。 传代次数:在靶动物体内连续传代次数一般不少于5代(即首次接种后要进行4次继代)。 观察:每一次继代后应在适当的时间内观察接种动物是否出现由于疫苗株毒力返强所导致的临床症状指标和病理变化。 最后一次传代观察时间应在接种后至少观察21天。;比较不同代次接种动物的临床变化及病理变化,特别应对最后一代传代动物与第一代传代动物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进行对比。 如:PRRSV应观察第一代与最后一代动物的肺、实质器官(心、肝、脾、胃、肾)、淋巴结等组织的组织病理变化(要做切片对比)。 病原学鉴定:必要时,应对最后一次传代的分离物进行表型和基因型鉴定,并与基础种子进行比较,以评估其遗传稳定性和毒力返强的可能性。;(7)鉴别检验或特异性鉴定 应采用适宜方法鉴别疫苗株,并尽可能与相关毒株相区别。如荧光抗体试验、毒种的血清中和试验、菌种的试管凝集试验、菌种的玻片凝集试验或菌种的生长特性检验。 血清中和试验应采用标准血清中和,不能用自分离的血清。 (8)纯粹性(纯净性)检验 按照药典进行。(猪外源病毒增加PCV2);(9)保存期试验;5 种子批管理原则;二、实验室安全试验;1 实验动物基本要求;2 实验室制品基本要求;3 制定安全试验设计方案;4 一次单剂量接种安全试验;5 单剂量重复接种安全试验(可能不适用);6 超剂量接种安全试验;7 对怀孕动物的安全试验(可能不适用) 对用于妊娠动物的制品,应使用妊娠期动物进行安全试验,考察制品对妊娠、胎儿健康的影响。另外,有些病原可能导致生殖系统的不可逆损伤,这类制品的安全试验中,应对幼龄动物接种后,一直观察到产仔,以考察其对生殖功能的影响。 8 对靶动物生产性能的影响试验 对用于肉用商品代经济动物及产蛋鸡的生物制品应进行本试验;使用这类制品后,应观察记录动物的生长发育、增重、饲料报酬、出栏率、产蛋鸡的产蛋率等,评估生物制品对动物生产性能的影响。;9 对非靶动物、非使用日龄动物的安全试验;10 其他安全试验;三、实验室效力试验;如果制订产品出厂时的“效力检验”采用与参考疫苗对比的方法,则应在实验室效力试验中,除应使用实验室制品进行效力试验外,还应用参考疫苗进行系统的效力试验,或提供有关参考疫苗效力试验的详细资料。 如果制订产品出厂时的“效力检验”采用血清学检验替代方法,应进行血清抗体效价与攻毒保护平行关系研究,可结合最小免疫剂量试验一起做。 如果制订产品出厂时的“效力检验”采用疫苗抗原含量测定来替代,应进行抗原含量与靶动物免疫攻毒保护平行关系的研究。 原理是疫苗内抗原含量与免疫攻毒保护率之间,通常存在明显平行关系,不存在平行关系的不能采用此方法。 此效力试验应结合最小免疫剂量试验一起做。;多数实验室效力试验中可能会使用攻毒用强毒。对已经有国家标准强毒株的,应使用标准强毒株,必要时增加使用当时的流行毒株。对没有国家标准强毒株的,可使用自行分离的强毒株,无论是流行毒株还是自己分离的强毒毒种均应报告来源、历史,并进行鉴定(毒力、外源病毒)。;2 靶动物免疫攻毒试验; 攻毒试验;3 最小免疫剂量;4 免疫产生期及免疫持续期试验;有的微生物接种后可以获得终生保护,有的微生物仅对动物的某一特定的生命期致病,而且时间很短的,可不进行免疫期试验,但应详细陈述相关资料。 通常情况下,不接受用非靶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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