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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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 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 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 促进城镇社会、 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 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 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 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 纳入城市总 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 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 .0.1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其规模与型式应 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 .0.2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 ( 简称垃圾 ) 和居民排出的粪便 ( 简 称粪便 ) 。 2. 0.3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 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 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2 .0.4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 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2 .0.5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 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 处理系统。 2. 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 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 .0.7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 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 1 一般规定 3.1.1 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 场 ( 馆 ) 、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应 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2 垃圾收集点 3.2 .1 垃圾收集设施应与分类投放相适应,在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系统尚未建 立之前,收集点的设置应考虑适应未来分类收集的发展需要。 3.2 .2 垃圾分类收集方式与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3.2 .3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对收集的垃圾类型标识清楚, 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 类运输。 3.2 .4 供居民使用的垃圾收集投放点的位置应固定,并应符合方便居民、不影 响市容观瞻、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收运作业等要求。 3.2 .5 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70m。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 圾收集站的多层住宅每 4 幢应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 并建造垃圾容器间, 安置活 动垃圾箱 ( 桶 ) ;容器间内应设给排水和通风设施。 3.2 .6 有害垃圾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其垃圾容器应封闭并 应具有便于识别的标志。 3.2 .7 各类存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量、种类和 收集频率计算。 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 垃圾不得溢出而影 响环境。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的规 定。 3.3 公共厕所 3.3.1 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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