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建设工程合同.pptx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建设工程合同.pptx

  1. 1、本文档共6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 之建设工程合同 叁 壹 贰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 建设工程领域的阴阳合同 肆 建设工程工期 伍 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 捌 陆 柒 工程款结算与支付 司法鉴定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玖 实际施工人保护 壹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一》1-1) (一)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 无资质者借名行为本身无效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一》4) 无资质者借名与建设单位合同亦无效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挂靠)的。(《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一》1-2) (二)无资质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 对质量不合格等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二》4)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一》1-3) (三)必须招标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四)支解发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791)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一》4) (2019)最高法民终346号 2010年,甲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总承包方乙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EPC工程总承包。2011年,建设单位甲公司、总承包方乙公司经过招投标程序与承包方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丙公司承建上述项目部分辅助工程的土建和安装工作。后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约定丁公司承建丙公司对涉案工程的部分附属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工作。因工程造价存在较大争议,丁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丙公司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应认定无效。 裁判要旨:乙公司与甲公司作为联合招标人,共同对涉案项目的部分辅助工程土建和安装工作进行招标,将涉案工程交由丙公司施工。涉案工程的招标人及《施工合同》的主体均包括甲公司,丙公司系于发包人甲公司处取得施工承包权利,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情形。丙公司的分包行为在实质上并未损害乙公司与甲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对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的选择,且该行为没有加深针对涉案项目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损害,更符合涉案项目复杂、专业的需求,应当属于合法的分包行为。 *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不当然影响承包人与发包人合同效力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二》2) (五)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 贰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793-1、793-2、《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一》2、3) (一)无效补偿 损失类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迟延付款、停工窝工 损失确定:无法确定时,可参照约定质量、工期、付款期限确定 损失分担:过错程度和原因力最关键 (二)无效赔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793-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我是小法师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