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政策课件.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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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相关政策 共分为三部分内容: 经常项目(货物贸易、服务贸易) ;资本项目;国际收支 一、经常项目 (一)、货物贸易 :主要参考 汇发 [2012]38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货物贸易在 2012 年 8 月 1 日起完成改革, 相关政策大家比较熟 悉,而且这方面内容大家一起学习过至少两次了 (2012 年、2014 年)。 针对应该注意的事项,简单讲解一下: 1. 企业名录管理 (1)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 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 90 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 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 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2)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 公司类型、 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 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 日起 30 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 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2.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1)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 外汇收支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外汇局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 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 也可由代理方购 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 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 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2)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 为原付款人。 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 境外收款 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时, 对于因错误汇入产 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汇凭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 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时, 对于因错误 汇出产生的退汇, 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 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 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 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 180 天(不含) 以上或由 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条规定办理退汇的, 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 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3. 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 (灰常重要)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 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 实际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 ,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 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a. 30 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b. 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c. 90 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 、海外代付等进口 贸易融资; d. 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 预付货款, 以及 3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e. 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 90 天(不含)且先 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 50 万美元 (不含)的业务; f.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对于第 (一)、(二)、(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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