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债务工具发行登记及兑付服务费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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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2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债字[2001]098号 关于执行《普通债务工具发行登记及 兑付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托管部: 为统一收费标准,建立公平、合理的收费机制,促进服务质量的持续提高,公司比照现行的相关服务收费标准,适当考虑差别,制定了《普通债务工具发行登记及兑付服务收费标准》。在你部与普通债务工具发行人进行接洽时,请照此标准确定服务费用,并在与发行人签订的债券发行登记和托管、兑付协议中列明。该协议签订后,请讲协议副本提供给财会部一份。 附件:普通债务工具发行登记及兑付服务收费标准 二00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六 普通债务工具发行登记及兑付服务收费标准 为保证服务收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以现行债券业务服务的收费标准为参照依据,制定本收费标准。本收费标准所指普通债务工具包括: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其它债券、大额可转让存单等,不包括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银行债券。 付费与收费主体 由中央结算公司为其所发行债务工具提供发行登记、托管和兑付及付息服务的发行人为付费主体,中央结算公司为收费主体。 收费项目 发行登记费。 兑付服务费。 收费计算 项目 债务工具期限 发债额 费率(万分之) 计费基数 最低收费额 (万元) 发行 登记费 1年(含)以下 30亿元(含)以下部分 0.7 按发债面额分段计算(累加) 0.5 30亿元以上部分 0.6 1 年—5年(含) 30亿元(含)以下部分 1.05 按发债面额分段计算(累加) 1 30亿元以上部分 1.0 5 年—10年(含) 30亿元(含)以下部分 1.1 按发债面额分段计算(累加) 1.5 30亿元以上部分 1.05 10年以上 30亿元(含)以下部分 1.15 按发债面额分段计算(累加) 2 30亿元以上部分 1.1 兑付 服务费 不限 不限 0.5 兑付本金及付息金额 —— 费额的确定 在发行人决定使用中央结算公司的上述相关服务后,将根据发行人此次所发债券的期限和面值数额,按本标准三计算方法计算确定费额,并在双方所签署的债券发行登记和托管、兑付协议的有关条款中列明。每期债券费额一经确定和交纳后,中央结算公司对在该期债券存续期内为该期债券增加的新服务内容将不再向发行人收取追加费用。 五、付费时间与方式 债券发行登记完成后,发行人应在收到中央结算公司签发的完成债券托管确认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央结算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将协议中所列债券发行登记费款项一次全额划出;债券兑付或付息时,发行人应在收到中央结算公司签发的完成兑付或付息确认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该次兑付服务费划入中央结算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六、本标准从二OO一 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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