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部印章管理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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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项目经理部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经理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防范经济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事业部管辖的所有在建项目部,印章包括:项目部印章,项目部财务章及项目经理人名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制发缴销 第三条 项目部根据成立项目经理部的有关文件,经项目所在地公安部门审批备案后统一在项目所在地刻制项目经理部所需印章(项目经理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及项目经理部人名章),报事业部备案资料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三公局名义中标项目,将项目印章使用管理承诺书(2份原件)、养护维修事业部项目印章领取、收回登记表(1份原件)、中交三公局项目印章备案登记(2份原件)(见附件1、2、3)报事业部备案,由事业部与公司办公室对接后报局办公室审批,局办公室批复后,下发启用项目印章的行政文件,由事业部转给各项目部,项目印章随即启用。印章启用文件抄送机关各部室、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确立项目部印章的合法性。 二、桥隧公司名义中标项目,将项目印章使用管理承诺书(2份原件)、养护维修事业部项目印章领取、收回登记表(1份原件)(见附件1、2)报事业部备案,由事业部报公司办公室审批,公司办公室下发启用项目印章的行政文件,由事业部转给各项目部,项目印章随即启用。印章启用文件抄送机关各部室、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确立项目部印章的合法性。 第四条 原则上,项目竣工验收60天内,项目经理应将印章及印章使用登记一起上交事业部,由事业部登记造册,统一交归档案资料室封存。 第五条 公司办公室根据解散项目部的文件,发文作废旧印章,并按规定销毁。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六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项目印章可以用于以下范围: (一)对业主、监理、地方政府、上级管理单位行文、函、介绍信; (二)对项目经理部所属作业层发通知、通报、施工任务单; (三)项目经理部各种工程报验资料、报表,对业主、监理及签订施工合同的单位进行工程结算等事项。 (四)自营项目签订施工地材(各种砌石、砂、土、水)的采购合同等; (五)自营项目签订施工主材(钢材、水泥、加固胶、木材、沥青、柴油、电力)的采购合同; (六)自营项目签订设备机械租赁及周转材料合同; 二、以下范围不得使用项目印章: (一)超过规定标的额的劳务分包合同和工程分包合同; (二)向业主以外的法人及自然人借、欠款项; (三)替法人及自然人提供经济担保。 (四)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 (五)合作项目与其他单位签订与本项目有关的劳务合同、物资采购合同、设备租赁或购买合同、技术服务类等所有商业合同。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七条 项目经理部印章应由项目经理或者项目经理指定专人保管,项目经理人名章,财务专用章,一律由该项目财务负责人或者指定专人保管(人名章与财务专用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印章管理人员不得随身携带印章,并必须保证印章存放安全。印章保管人必须建立项目部印章使用登记台帐,用印必须得到项目经理批准。 合作项目印章保管人员及签章审批人员由事业部发文确定。 第八条 如印章保管人因故发生改变,严格履行印章交接手续并上报事业部备案。 第九条 使用印章时,用章经办人必须填写《项目部印章使用审批登记》(见附件4)并签字,写明用印时间、用印部门、发往单位、事由(用途、文别、印别)及份数等,经项目经理批准后,由印章专管人员(事业部指派的公司正式员工)审核并用印。 第十条 严禁任何人擅自借用或私自将印章带出项目经理部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需经项目经理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后,由印章保管人监印带出。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对印章的使用全权负责。未经项目经理批准而使用项目印章致该项目部和公司受到损失的,则由保管印章的负责人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收回项目部印章,构成犯罪的将报请公安部门处理。 一、项目部印章用于非项目工程使用的。 二、利用项目印章从事诈骗等非法经营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刊刻项目部印章启用的。 第十三条 合作项目由事业部委派专人负责印章管理,执行事业部印章管理规定,全权负责印章使用的报批与登记。 第十四条 为了加强项目印章管理,各项目部须于每月25号前将《项目印章使用审批登记》报送至事业部备案。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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