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徐阳光:第五讲破产债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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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阳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第五讲 破产债权 一、破产债权的界定 旧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为破产债权”。 新破产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一、破产债权的界定 破产债权是在破产程序启动前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在破产程序启动前成立(例外:§53、54、55) 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须是经依法申报并取得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债权 一、破产债权的界定 思考题:债权人(法库县某信用社)以被债务人(沈阳某公司)严重亏损,确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债权人提出申请时提交了包括其同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据等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通知了沈阳某公司。沈阳某公司向法院提出异议称,债权人法库县某信用社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不能成立,已不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债权人不是破产程序的适格主体;债权人的原债权在公司的全部债务中只占极小的比例,我公司有能力清偿;我公司不是资不抵债,申请人不是善意提出破产申请。 二、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 债权申报是集体清偿程序中的必备制度 申报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45) 补充申报: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56) 未补充申报的特殊情形处理:在破产清算程序中,逾最后补充申报期限仍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其实体权利也并不因此而消灭。(§92-2、100-3评析) 三、债权申报的一般范围 职工债权的申报问题 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8-2) 原因:职工债权不属于商事债权,而是劳动关系上的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利,在破产企业会计账目中也有明确记载,所以可以不以申报债权为受偿条件。 三、债权申报的一般范围 税收债权的申报问题 规定:无 建议:税收债权是因行政关系产生的债权,而且如无债务人提供纳税申报资料,税务机关往往无法认定欠税数额,难以准确申报债权,故也可以考虑由管理人根据破产企业会计账目直接列入债权表,并向债权人公布。利害关系人无异议时,债权即得到确认,有异议时则通过债权确认之诉解决。 思考: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三、债权申报的一般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8次会议通过) 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三、债权申报的一般范围 别除权人的债权申报问题 争议:有的国家认为,别除权人也应申报债权方可受偿。有的国家认为,别除权人行使权利不受破产程序之限制,故无须申报债权,尤其是在担保物经过登记公示或为债权人占有的情况下。如在美国,担保权益通常都在州政府登记,所以法律假设公众已知道这些权益的存在,故而申报债权不是必要的程序。 但是,在别除权人预计担保物价款不足清偿债权时,对不能受偿的部分债权应当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否则该部分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便可能丧失受偿权利。 规定:我国新旧破产法均未规定,别除权人可以免除申报义务,据此,别除权人应当申报债权。 思考:在别除权人合法占有担保物的情况下,能否因其未按期申报债权,便要强制取回被质押、留置在债权人处的财产,对其合法成立的物权担保债权拒绝清偿? 三、债权申报的一般范围 共益债权的申报问题 案情:某企业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后,原告陈某与作为管理人的清算组签订了一份关于租赁破产企业部分厂房的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陈某向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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