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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解读---副本

第五章 职业健康监护(共7条) 第二十七条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煤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 设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上岗前检查其目的是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任。在岗期间的定期检查目的是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目的是了解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健康监护的规定。 条文解读 第五章 职业健康监护(共7条) 第二十八条 煤矿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设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职业禁忌。有些劳动者,由于处在特殊生理状态或者病理状态,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殊人群的保护规定。 条文解读 第五章 职业健康监护(共7条)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煤矿企业不得以常规健康检查代替职业健康检查。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表1执行。 ???? 【释义】本条是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周期的规定 条文解读 接触有害物质 体检对象 检查周期 煤尘(以煤尘为主) 在岗人员 2年1次 观察对象、Ⅰ期煤工尘肺患者 每年1次 岩尘(以岩尘为主) 在岗人员、观察对象、Ⅰ期矽肺患者 噪声 在岗人员 高温 在岗人员 化学毒物 在岗人员 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检查周期 接触粉尘危害作业退休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职业健康监护(共7条) 第三十条 煤矿不得以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代替在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也不得以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代替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但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在离岗前的90日内的,可以视为离岗时检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煤矿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设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不能相互代替,只有在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检查可视为离岗检查。一般准备离岗前30日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释义】本条是职业健康检查相互代替的规定。 条文解读 第五章 职业健康监护(共7条) 第三十一条 煤矿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采取下列措施: ???? 【释义】本条是关于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五章 职业健康监护(共7条) 第三十二条 煤矿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资料。 劳动者离开煤矿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必须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设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保存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条文解读 第五章 职业健康监护(共7条) 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煤矿企业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 设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本条规定中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资料包括作业场所定期检测资料及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及个人卫生防护用品配置情况,劳动者职业接触史、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结果的资料。 【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应当如实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资料的义务的规定。 条文解读 第六章 粉尘危害防治(共18条) 第三十四条 煤矿应当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对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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