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门诊部设立标准.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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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门诊部设立标准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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